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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重新明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3-0000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3〕54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3-06-10 公开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重新明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重新明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3〕54号

    因市局机构改革及省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数不得低于本年度案发数的10%的规定,为加强依法治税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现对我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予贯彻执行。

  一、  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史殿龙局长任审理委员会主任,王丽苹、俞晓明、冯留平、陈咏升同志任副主任,庄文华、冯息保、袁金才同志为成员。市局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局税政科,由庄文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标准

  根省局要求,各地应根据不低于本年度案发数的10%比例,确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最低标准。市局决定,今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初步调整为对被查纳税人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涉案金额包括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及罚没收入,不包括查补各项基金费。

  其他虽未达到重大税务案件涉案金额要求,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视为重大税务案件:

  (1)、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

  (2)、疑难案件;

  (3)、争议较大的案件;

  (4)、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5)、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当直接审理的案件。

  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案件达不到实际案发数10%的,市局将对审理标准进行调整。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

  各税务稽查执法主体,凡达到市局审理委员会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均要按照本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第9条至第16条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四、原坛地税发[2001]80号文件号文件中的补充意见予以废止,其附件苏地税发[2001]54号文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5日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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