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地税二[2002]16号文<<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继续适用有关单项处罚规定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继续适用有关单项处罚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继续适用有关单项处罚规定的批复》(苏地税函[2002]2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2] 28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继续适用有关单项处罚规定的批复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通地税发[2002]124号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94)财税字第065号文件中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的有关规定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规定的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与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并不矛盾,而且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废止这个文件,故该文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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