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为了确保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与住宅房屋同步实施并交付使用,我局与市发展计划局、国土局、规划局、物价局已联合转发了常州市建设局(常建[2002]87号)《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的通知》。为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确保在开发经营各个环节落到实处,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审查阶段
开发建设单位在施工图报审前,必须根据有关设计规范编制各项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施工图中明确落实,报我局开发办审查。开发办审查合格后在施工图上加盖图章,出具“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审查意见”,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作为办理施工图审查、缴纳规费、施工许可证、综合验收的必备资料之一。
二、施工图审查阶段
开发建设单位在施工图报审时,必须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审查意见”。我局施工图审查中心在按规定审查施工图的同时,核定各单项公建配套面积,并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阶段
我局财务科根据开发办提供的“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审查意见”核定的公建性质,查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核对营业性公建面积,按规定收取配套费。
四、施工许可证核发阶段
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应查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审查意见”。
五、综合验收阶段
综合验收时,由局开发办根据审查合格的公建配套施工图及“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审查意见”,对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公建配套验收表》,并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六、公建配套设施的管理阶段
(一)对于通过综合验收的各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中属于非营性的公建配套用房其产权属于该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由市建设局依法代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在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前,由市建设局委托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并签订管理协议,保证其正常使用,管理和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其经营收益按协议约定来使用。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市建设局移交给其依法管理。
(二)对于以往已通过综合验收的各住宅小区,其中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也由市建设局代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然后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管理;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在改制过程中未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产权由主管部门予以收回,依法管理。
本通知所称住宅区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是指造价未摊入开发成本,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不能改变规划设计用途的配套用房。如:商业用房、农贸市场等。
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是指物价部门核定房价时造价已摊入开发成本,产权归本住宅区全体业主所共有的配套用房。主要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居委会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文体娱乐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垃圾中转站、中小学及幼托用房等。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建设单位到我局办理建设手续,均须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关于转发常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的通知》的通知[坛建发(2003)第53号]
2、“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审查意见”表式
二00三年六月五日
金坛市建设局
金坛市发展计划局
金坛市国土资源局
金坛市规划局
金坛市物价局
坛建发(2003)第 53 号
★
关于转发常州市建设局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的通知》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
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居住区公建配套水平还直接反映了一个城市居住生活的品位。为确保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与住宅房屋同步实施并交付使用,我市参照常州市的做法进行实施和管理,现将常州市建设局、常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常州市规划局、常州市物价局(常建[2003]87号)《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抄送:市政府办、市行政审批中心
金坛市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审查意见
编号: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项目占地面积
|
|
项目建筑面积
|
|
建设单位名称
|
|
建设单位地址
|
|
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
|
|
证书号
|
|
建设单位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公建配套项目
|
名称
|
面积
(M2)
|
座落位置
(或安置去向)
|
配套费用
(万元)
|
公建性质
|
1、物业管理用房
|
|
|
|
非营业性
|
2、居委会用房
|
|
|
|
非营业性
|
3、垃圾中转站
|
|
|
|
非营业性
|
4、防保站
|
|
|
|
非营业性
|
5、社区中心
|
|
|
|
非营业性
|
6、配电房
|
|
|
|
非营业性
|
7、中学
|
|
|
|
非营业性
|
8、小学
|
|
|
|
非营业性
|
9、幼托
|
|
|
|
非营业性
|
10、农贸市场
|
|
|
|
营业性
|
11、商业用房
|
|
|
|
营业性
|
|
|
|
|
|
|
|
|
|
|
|
|
|
|
|
|
|
|
|
|
初审意见:
公建配套应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如分期开发,第 项应在第 期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建配套在第 期全部交付使用。
(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确认意见:
(章)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说明:1、 公建位置在施工图报审前确定,面积按规划指标要求或最小配置规模配套。
2、 公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非营业性公建不得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