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关于颁发<金坛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关于颁发<金坛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精神,为了做好市级2004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现将市级2004年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4年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深化财政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深化、完善预算编制方法,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加快建立公开、公平、规范、高效的预算管理机制,加强预算审核、预算约束、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编制范围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编制部门预算。其中: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单位)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预算,但不在部门预算汇总,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
三、编制内容
部门、单位的各项收支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1.收入预算的编制。
(1)部门预算收入按《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编制。
( 2)部门预算外收入根据2002年征收实际数和2003年征收预计数,考虑政策性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政策性因素应附相关文件依据。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参照2002年实际收入数、2003年全年预计收入数填列,数额比上年明显增减的,应附情况说明。
(3)财政预算内拨款、单位上年结转、专项资金收入按照全年工作目标及有关财政政策、规定确定。
(4)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有关文件规定编入预算,其中政府性基金收支需作单独说明。
(5)为了鼓励部门单位依法征足收好预算外收入,对单位在预算年度实现的预算外收入比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外收入预算数的超、短收部分,仍按《金坛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坛政发[2001]138号文)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2.支出预算的编制。
支出预算按零基预算、综合预算的方法分别一般支出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编制。一般支出预算按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由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对个人及家庭的补助经费支出三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由各部门、单位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开支标准、《2004年金坛市市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分类定额标准》和工资统发等资料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由部门和单位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1)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二是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三是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2)项目的分类。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3)项目申报的条件。项目支出预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二是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三是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4)项目申报的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按财政部门下发的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填报,并附报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对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中大型会议项目、5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必须附报情况说明。
(5)项目的审核和管理。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年度财力情况进行择优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消、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办理调整和追加预算手续。
四、编报程序和时间安排
1.编报程序
2004年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一上”即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市财政局下发的2004年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的表式及口径、项目预算申报要求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建议数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初审并汇总后连同所属单位报表报财政部门。
“一下”即市财政局对单位上报的预算建议数审核,结合市级财力情况测算下达收入、支出等单位预算控制数。
“二上”即各单位根据财政下达的单位预算控制数进行调整,各单位只能对专项支出的项目间进行调整,不能对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定额部分)、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调整,同时项目调整后不得突破市财政下达的控制数。调整后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财政部门。
“二下”即财政部门在审核“二上”预算的基础上,确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各项收支预算数,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审批,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市级预算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市本级部门预算。市各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
2.时间安排。
2003年9月10日前,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先将2003年8月份工资发放清单(统发工资和按规定自行发放部分,主管部门应附报所属单位工资单)及单位基本情况附报资料报送财政局。
各部门、各单位编报的预算收支建议数由主管部门将建议计划表及软盘报财政部门,市直属单位直接上报。
2003年9月7日—10月15日,市财政局审核单位“一上”预算建议数,并下达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控制数。
2003年10月30日前,各主管部门将各单位“二上”预算上报财政部门,直属单位直接上报。
2003年1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市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将2004年市本级预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在30日内批复到市本级各部门。各市级主管部门自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五、编制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200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高、内容多、政策性强,单位必须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单位内部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配合。财务部门要统一扎口管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汇总。确保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准确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并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
2.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收支预算建议数各项数据应有理有据,专项经费的安排要提供政策依据,并且要充分预计下一年度业务工作,认真测算各项业务资金,切实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年度执行中除国家、省、市出台政策性增支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必须的增支可调整或追加预算外,一般支出项目不予追加。预算执行中如预算外收入、其他收入超收,原则上结转下一年度安排,确实需要当年安排的,要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3.实行部门预算制度,市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透明度得到提高,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城市维护费、排污费等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及规定用途要提前编制分部门的项目计划,及早落实到单位编入部门预算。农业、工业(技改项目贴息)、科技三项费用暂不编入部门预算。
4.粮食风险基金、物价调节基金、防洪保安基金等专项资金暂不编入部门预算,由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预算或征收部门提供的行政性收费(基金)预期数,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基金)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5.各主管部门在市财政正式批复预算后,要尽快将所管理的预算指标批复下达到所属单位,落实到具体项目。
二○○三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