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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教育局行政效能建设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44/2003-00010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教育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教字〔2003〕第92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03-06-19 公开日期 2008-03-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教育局行政效能建设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教育局行政效能建设制度》的通知
坛教字〔2003〕第92号

为加强教育局行政管理机关效能建设,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确保机关效能监察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根据《金坛市市级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金坛市教育局机关效能建设政务公示制、岗位职能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否定报备制、失职追究制、绩效考评制七项制度。

 一、政 务 公 示 制(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教育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民办教育等工作;组织进行教育督导与评估。

(四)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理顺教育内部同外部的关系。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及其管理的政策、规定;监督管理所属学校、事业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

(六)协助审计部门对全市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收入等进行审计;负责所属学校、单位的定期审计和主要负责人的任期审计及离任审计。

(七)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规划、指导全市各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指导实施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八)指导各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和国防教育;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归口管理全市的学历教育及考试工作,规划、指导继续教育、社会力量办学、自学考试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学校招生计划和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就业计划的编制和具体实施工作。

(十一)协调、监督、指导全市中小学的校舍改造、勤工俭学等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教育教学物资的采购和发放;指导学校信息化建设、电化教育工作。

(十三)组织承担国家、省、市下达的重大教育科研项目并协调实施;负责研究拟定市级教育改革的有关课题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并推动全市教育系统的科研、教研成果转化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

(十五)负责全市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岗 位 职 能 制

(一)办公室

1.政务: 掌握全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及工作动态;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各文件的转运和管理工作;负责局重大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重要工作的督办查办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机要、文印、后勤及其它有关工作。

2.党务(含纪检、信访、监察 ):负责教育局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教育宣传工作;负责教育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的考核晋升工作。协助市教育局党委检查全市教育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市教育局党委整顿党风,搞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二)组织人事科协调、指导全市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和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党建和统战、知识分子工作;负责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教职工流动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职称评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制订各学校的人员编制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人员的考核、奖惩、工资、福利、保险工作;负责教育局及直属单位的离退休教师工作。综合管理教师培训、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负责制订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全市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及教育基建投资,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教育事业基本统计工作和教育经费管理信息等工作。负责教育经费的筹措及管理工作,检测、督促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贯彻落实;编制全市教育事业费预、决算,管理教育专项经费;指导和推进学校总务后勤工作的改革;监督筹集和管理教育基金等工作。

(四)教育科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教育教学改革、信息化建设和有关招生工作;负责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管理中小学德育和、科技教育和劳动教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负责扫盲、社会力量办学、社区教育等工作;负责职业技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参与职业学校专业科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指导企业职工、青壮年农民的技术培训等工作;负责学校少先队、共青团工作。

(五)法规监察审计科负责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负责管理和处理检举、控告和不服处分的申诉,负责普法教育、依法治教、执法检查;受理或批转全市教育系统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指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纪检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教育局机关和市直学校的信访、监察等工作;完成市纪委、监察局和市教育局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各学校考试的命题、考试、招生、收费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及财务审计监督;教育局法规性文件审核,局属单位领导干部出国(出境)政审。

(六)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教育督导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全市所有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三、首 问 责 任 制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作风不仅关系到个人的职业道德和思想作风,更关系到机关在教师和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为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使全体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依法行政的观念,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推进我局的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前来办理有关事务的人员或电话向本局工作人员提出咨询或经办事务时,被首问人员即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来人需办理的事项负责到底。如办事内容不属第一责任人工作职责范围,由第一责任人引导其到相关科室办理;如办事内容涉及到两个以上科室的,由局领导指定牵头科室协调解决。凡能立即答复或处理的事项随到随办;不能立即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与来人约定时间并负责落实处理,时间不得超过一周。机关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文明用语。要面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不徇私情,令行禁止,以优质服务、优良作风、规范程序让教师和群众满意。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强化推进各科室办事效能

1.公开职务所有工作人员的办公桌上放置岗位牌,在工作中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

2.公开职责为方便群众和当事人办事,各科室工作职责公布上墙,使本局的工作性质和内容一目了然,提高办事效率。

3.公开办事依据和程序。

4.公开当事人权利所有工作人员要切实通过实行首问负责制来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程序,融洽群众关系,致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让群众真正觉得机关门好进、脸好看、事好办,以此来充分体现教育行政部门应有的工作作风和良好形象。

 四、服 务 承 诺 制(一)指导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大力促进教育系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牢固树立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求真务实、进步文明、廉洁勤政、无私奉献的行业作风,加快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打造“诚信金坛”形象,促进全市三个文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二)承诺内容

l.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审批 

2.学籍管理

3.师范类毕业生就业

4.收费管理

5.学校教育管理   

6.教职工流动三、程序和标准

【社会力量办学申办程序】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常州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及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二)范围、对象

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对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向教育局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2.市教育局对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估审批;

3.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

4.对需报上一级审批的教育机构签署审核意见。

(四)所需材料

1.举办报告;

2.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3.拟任校长或主要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5.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五)办理时间

1.申请举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

2.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六)责任部门

教育科   联系电话:2824278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办事程序】

(一)政策依据

省教育厅《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二)范围、对象

全市普通中、小学生(含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办理程序

(A)转学

1.条件

家庭户籍迁移,到原就读学校读书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所需材料

(1)转学申请报告;

(2)户口簿;

(3)转入学校“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和原就读学校“转学证明”;

(4)学籍卡。

(B)借读

(1)学生父母双方系因公出国一年或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系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父母双方系支援边疆建设者,且其亲属有金坛户籍;

(2)现役军人(含武警)、烈士、博士后工作者的子女,在本市投资或工作的外国人和港、台、澳人士的随行子女;

(3)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本市暂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流动儿童少年;

(4)因其它原因在原就读学校读书确有困难的学生。

2.所需材料

(1)借读申请报告;

(2)借读条件证明;

(3)户口簿;

(4)接收学校“同意接收借读证明”,原就读学校“借读证明”。

(C)休学、复学

①条件

学生因病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6周)仍不能上学的,或学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可办理休学。休学期满,出具相关证明可办理复学。

②所需材料

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须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和诊断证明。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须由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出国或出境就读的应出具出国或出境护照、签证等有关证件。

(四)办理时间

转学、借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转复军人、支边、出国(境)、归国、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的子女,接申请后即予办理。新生第一学期不办理转学、借读。

(五)责任部门

教育科     联系电话:2824278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程序】

(一)政策依据

省教育厅苏教学(2001)4号《关于调整师范类毕业生分配就业政策的通知》及国家、省、市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

(二)范围、对象

当年大专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三)工作程序

1.按编制标准审核学校申报的毕业生需求计划,制定毕业生“双选”方案;

2.向学校和毕业生公布“双选”计划;

3.组织毕业生体检,凡体检不合格或未参加体检者,不得进入教育人才市场参加“双选”洽谈会;

4.毕业生及学校在“双选”计划范围内实行“双选”;

5.学校通过全面的考察和考核,确定录用毕业生名单并报教育局审核;

6.同意录用的毕业生和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7.教育局为录用毕业生办理手续。

(四)办理时限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一般在每年7、8月份进行,8月底前办理完毕。

责任部门: 组织人事科  电话:2821004

【收费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高收费,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及责任人要及时查处。所有收费 要做到:

1.所收项目和数额有明文规定;

2.所有收费均上墙公开,使学生和家长明确所收费用的依据及用途;

3.向学生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4.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收费按规定实行减、免、缓;

5.对所收费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审计;

6.对举报乱收费、高收费的举报人给予保护,对举报事件及时调查、取证,并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责任部门:计划财务科 电话:2826151     法规审计科 电话:2825373

【学校教育管理】1.各学校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2.全体教职员工要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不得以教谋私。3.各学校要加强与社会、学生家长的联系,共同教育好每一位学生。 4.教师要平等对待并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不体罚、讽刺、挖苦学生。5.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及家长索要钱物,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推销商品。责任部门:教育局纪委 电话 2834405  法规审计科 电话:2825373 

【教职工流动】1.审查材料:

(1)商调函、接收函。

(2)调动理由的书面材料。

(3)有关证明材料。

2.服务承诺:在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1)由农村调入城市的,严格按照规定择优录用、竞聘上岗的原则;(2)跨省、市、市调动,根据管理权限,及时予以协调、督办。责任部门:组织人事科  电话  2821004

四、违诺处理 1.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和麻烦时,责令责任人向有关当事人当面赔礼道歉。2.超过承诺服务期限规定的,视情节给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严肃批评;属违诺失职行为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涉及学校和教师违诺的,按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教育局予以必要监督。

五、投诉与监察学生和家长及群众实施投诉,可先向责任单位反映,责任单位接到投诉后5日内予以答复,逾时按违诺处罚;不受理按相应规定加重处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在承诺期限处结,应向当事人认真解释,作出答复,使当事人满意为止。当事人如对责任单位的答复和处理不满意,可继续投诉至金坛市教育局纪委 电话 2834405六、组织领导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是全市教育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所承诺的事项,涉及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和每一位教育工作者,教育系统上下左右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落实。力争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行业作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五、否 定 报 备 制1.经办人对教师和群众申请事项按权限予以否定的,需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报备。2.否定报备的内容:①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员姓名、职务;②被否定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原因;③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地址及联系电话等。3.经办人员或科室在作出否定通知后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备,并填写一式两份报备表,一份由经办人员或科室保存,另一份送分管领导报备。4.办公室须将本局机关所有否定报备资料进行归档,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  

六、失 职 追 究 制:一、失职追究适用范围   1.失职追究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工作人员。    2.失职追究是指本局工作人员,由于失职行为,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必须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失职行为    1.在工作过程中,故意推诿,无故拖延拒绝或不予答复,趁机吃、拿、卡、要等,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2.在对各学校管理检查中吃、拿、卡、要,不负责任的;    3.违反规定的办事程序的;  4.贪污、挪用公款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    6.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物遭受较大损失的。三、失职的追究(一)因失职过错被追究的责任者,视具体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1.性质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2.性质和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直到辞退或开除公职。3、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二)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经济损失的,其责任人员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因失职追究受到行政记过以上的人员,扣发当年全部奖金。    (四)凡受到失职追究的人员,年度考评为不称职。    (五)凡主动承认错误行为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但必须按照效能违规教育办法处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    1.因主观大意而出现严重失职的;    2.、出现过错而不主动报告、纠正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3.当年发生2次以上失职过错的。四、失职追究的程序1.对群众举报、上级转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法监科受理。2.法监科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失职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解,并做好记录。3.调查结束后,法监科将调查结果报局纪委审查,根据不同情况,转报市政府勤政监察室、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及司法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七、绩 效 考 评 制为畅通作风投诉渠道,确实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特制定本制度。机关人员有下列作风行为之一的:1.接待服务时态度冷淡、恶劣的;2.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时,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不给即时办理,无故超过承诺的服务时限的,不能限时办好且不说明原因和办事时限的;3.公务人员不遵守公务员各种规定的;4.科室工作人员无故不在岗的;5.首问责任人未尽职的。以上行为一经查实,由局领导给予诫勉教育;经诫勉教育仍不改正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诫勉教育和责令检查均记录在案,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责令检查一次的,年度不能评优。

除了诫勉教育和责令检查外,情节严重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科室负责人不认真组织开展作风建设活动,致使本处室出现严重工作作风问题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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