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籍管理是学校常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评价一所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各校认真贯彻执行省厅对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严要求,严格管理,加快了学校以法治教的进程,维护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了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和义务教育的实施。
由于各校对学籍管理工作重视程度和认识水平的不一致,加上社会环境的影响,以及家长择校心理和对子女期望值过高等诸多原因,导致学校学籍管理存在着一定问题,其表现为:
㈠少数小学一年级入学注册及编制学号不够严肃,存在着漏编和少报现象,还有少数小学擅自违规招收初等义务教育阶段不足龄儿童入学;
㈡部分学校在接收转学借读学生时,擅自将学生降级,变相留级就读,使“不留级制度”形同虚设;
㈢个别初中为提高升学率和人均分数,出具假证明,搞假转学、假休学,造成歧视、排挤差生和变相复读现象;
㈣有的学校仍接受往届毕业生插班重读,并为其伪造假学籍,以应届生参加中考,扰乱中考秩序;
㈤有的学校乱收“关系生”,“择校生”,造成学额膨胀,致使本施教区内的正常转学无法进行;
㈥不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有关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手续,休学不是一年后复学,而是提前复学,成为变相复读生,转学、借读不是手续不全,就是“先斩后奏”,有的干脆不办理任何手续;
㈦学生学籍建档不到位,有的甚至没有任何材料(主要是个别村小),学生档案上反映情况不详实,填写马虎;
㈧学籍管理的有关台账、资料不全,保管不严;
㈨上报有关反映学生情况的报表数字不准确,存在随意性;
㈩个别学校对学生辍学原因不作深入了解,不采取有较措施动员其复学,而是采用假转学来降低流生率。
上述现象直接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阻碍了以法治教的进程,影响了不少学校和教师的工作热情,导致了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的蔓延,也损害了学校和教育的形象。为进一步巩固“普九”成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我市“贯彻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以及省厅对高中阶段的学籍管理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
学籍管理是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教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指定一位主任主管这项工作,确立教导主任是学籍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观念,建立学籍管理责任制,各校要针对目前学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边清边整、边查边改,同时要加大对家长、教职工和社会的宣传工作力度,使他们对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法规性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二、强化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学籍审核认定
1.新生入学管理
㈠小学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定入学年龄,即6周岁。学完三年学前教育(开设小小班的幼儿园受完四年学前教育)入小学又不足龄的儿童,有条件的小学或幼儿园可开设学前班以解决不足龄儿童的受教育问题。㈡义务教育阶段(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办学校、民办班、特长班等)的小学、初中新生入学仍按照户籍和实际住址相结合的原则划分施教区范围就近入学,本市内儿童少年不在划定的施教区内的中小学就读,都视为择校,必须按借读生办理有关手续。㈢学籍编号按省厅新规定,采用十二位数编号,户籍在本施教区内的新生由学校统一编号,户籍不是本市的新生(含流动儿童少年)由教育局统一编号,并按业务隶属关系,函告学生户籍所在地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㈣各小学必须将当年本施教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全部输送给所在施教区的中学,不得擅自截流或转移,并将非施教区借读(择校)的“小学毕业生登记表”按规定时间上交给教育科,由教育局统一分流到原户籍所在地就读,符合借读(择校)条件的小学毕业生仍需回户籍所在地中学办理借读(择校)手续。
2.学籍变动管理
⑴转学: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全家户籍及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在本市内全家户籍及住址迁离原就读学校,且路途较远,交通不便,到原学校读书确有困难者,任何学校不得拒收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迁入本施教区内的正常转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市区学校之间一般不予转学。办理转学手续按我市“贯彻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⑵借读(择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相关借读(择校)手续: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或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系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父母双方系支持边疆建设者,其亲属有金坛市户籍者;现役军人(含武警)、烈士、博士后工作者的子女;在坛投资或工作的外国友人和港、澳、台人士的随行子女;持有我市有关部门相关证件的流动人口子女。
不符合上述借读条件的,且户籍不在借读学校施教区内的学生要求借读的,一律视为择校生,经学校同意、教育局审批后,按我市贯彻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要求办理手续。
⑶休学和复学:学生因病或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育局教育科审批、备案并出具休学证明。学校要及时为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在收到学生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必须给予学生监护人明确的答复,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和借读(择校),其它有关要求及办理休学、复学手续按我市贯彻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要求执行。小学、初中毕业班学生休学日期截止到3月底前。
⑷其它:任何学校不得接受往届毕业学生插班复(重)读。经查,凡属复(重)读生,不得报考省级以上重点高中和师范。
3.学籍档案管理。各校教导处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学籍档案,对学生的登记表(学籍卡)、健康卡、学生花名册要组织逐项逐栏认真、如实、及时填写,对上报的各种有关学生的情况报表要及时准确,前后数字要核对无误,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各种材料、证明要保存好,以便核查。在籍学生花名册、学生登记表(学籍卡)、健康卡,各种学籍管理登记表、年报表、学生情况统计表、每学期的学籍会审统计表、毕业生花名册、学生成绩册等资料要妥善保存,学生转学、借读、休复学的有关证明,存根和学生义务教育证书、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存根等材料需长期保存。
三、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学籍管理工作健康有序
1.逐步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体制,各学校每年9月20日前将新生的基本情况输入微机,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教育科,由教育科统一建立学籍信息库,集中管理。今后,各校如有学生学籍发生变动,要及时采用“电子邮件”形式上报教育科。
同时,为维护学籍管理的严肃性,今后小学生参加小学毕业会考,初中生参加中考的人数、名单以及资格的认定一律根据教育科学籍管理信息库的信息为依据。
2.建立学籍管理奖惩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敢于抵制学籍管理中的不正之风,工作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以及其它严重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一旦发现,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3.建立学籍会审制度,每学期会审一次,秋学期在9月底10月初,重点是新生学籍审核、验印和其它年级的学籍会审;春学期在三月底4月初,重点是毕业生资格审查和其它年级的学籍会审。
4.建立学生在校情况报告制度,每学期开学后10天内将在校在籍学生情况用“电子邮件”形式向教育局教育科报告,报表主要有学生在校情况表、学生变动情况登记表、流生报告表等。
上述意见,希各校认真组织学习,并逐条逐项落实,同时做好对家长和社会的宣传工作。
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