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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16/2008-0001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人社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人发[2003]83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03-12-28 公开日期 2008-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通知
 
关于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通知
坛人发[2003]83号

    根据省、常州市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试用期)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代理对象:通过调进、招考、录用等方式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代理期限:一般为一年。

    三、代理手续的办理:新进人员持相关录用、报到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

    四、代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1、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保管新进人员的人事档案,承担代理期内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上报及代理期满后人事关系接转等。

    2、代理人员在代理期间的考核及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一年试用期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报人事部门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并将人事关系转到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的应延长半年试用期,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3、新进人员在人事关系代理期间的工资、福利以及发生病、残、伤、亡等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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