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人事局常人发[2003]35号文《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文件规定和审批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符合文件第二条规定,非国有单位从业和个体从业人员涉及到计算连续工龄时,须提供其与原单位签订并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用工)合同和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原始依据及复印件。
二、符合文件第六条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退休人员,须提供原退休审批表和学历证书的原始件和复印件。
三、各单位对符合条件调整工龄和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人员要填写审批表(附证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局审批。
附表1:《更改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审批表》
附表2:《一九九三年十月后部分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审批表》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九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坛人发[2003]34号关于转发常州市人事局《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及附件.t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