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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常州市人事局《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16/2008-0000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人社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人发[2003]34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03-05-19 公开日期 2008-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常州市人事局《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常州市人事局《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坛人发[2003]34号

    现将常州市人事局常人发[2003]35号文《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文件规定和审批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符合文件第二条规定,非国有单位从业和个体从业人员涉及到计算连续工龄时,须提供其与原单位签订并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用工)合同和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原始依据及复印件。

    二、符合文件第六条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退休人员,须提供原退休审批表和学历证书的原始件和复印件。

    三、各单位对符合条件调整工龄和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人员要填写审批表(附证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局审批。

    附表1:《更改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审批表》

    附表2:《一九九三年十月后部分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审批表》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九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坛人发[2003]34号关于转发常州市人事局《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及附件.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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