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价格监督体系,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以下简称物价员)工作网络,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联系,充分发挥物价员在价格工作中的作用,维护企事业单位价格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国家计委[2002]2844号文件精神,现对加强物价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物价员工作是做好新时期价格工作的客观要求。企事业单位物价员是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从事本单位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长期以来,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指导企事业单位设立物价员和价格机构,对贯彻国家价格政策、稳定物价发挥了积极作用,广大物价员在价格管理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条件下,物价员仍然是加强市场价格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尤其在新的历史时期,物价员的作用日益明显,无论是制定合理的市场价格策略,还是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物价员都充当了重要角色。发挥物价员的作用,促进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经营者价格自律,从而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更加规范。这既有利于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建立,也有利于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是发挥物价员作用的重要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企事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物价员既要履行企事业单位赋予的基本职责,又要按照《价格法》负责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落实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因此,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物价员现状、岗位特点和《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物价员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发挥他们作用的基本保证。
(一)贯彻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 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企事业单位价格决策提出建议。
(三)开展价格调研,采集价格信息,监督实施价格决策,配合价格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四)真实、准确记录并核定生产经营成本。运用现代市场营销观念,研究科学的、有利于增强市场价格竞争能力和企事业单位经济效益的价格策略。
(五) 履行明码标价义务,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规范。禁止利用标价和其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努力争创“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价格诚信单位”。
(六) 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协助解决本单位与消费者的价格纠纷。
(七)抵制和纠正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越权定价、各种乱摊派和增加企事业单位负担的乱收费,以及侵犯其价格权益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八) 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运行动态和价格管理信息,反馈价格管理的意见和要求。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价员培训、物价工作经验交流、考察以及其他活动。
三、加强对物价员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国家计委要求:“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把加强物价员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做好新时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举措,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努力抓出成效”。为此,市物价局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一)指导企事业单位重视物价员工作。对已经设立物价员的,鼓励企事业单位保持现有价格管理机构和物价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培养企业价格工作骨干,进一步发挥他们的作用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的,引导企事业单位根据其经营规模和条件以及管理的需要设置相应的价格管理机构和人员,重视发展物价员队,首先在工业企业、流通领域、中小学、医院等单位开展。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商品零售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流通企业;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的服务行业;各中小学、医院均需设置兼职物价员。以上各单位物价员名单于4月30日前报市物价局和主管部门各一份。
(二)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和业务信息沟通。建立健全工作联席制度,召开形式多样的座谈会、情况通气会、专题研讨会、物价员联席会议等加强工作联系和业务交流。
(三) 加强对物价员的培训。帮助物价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对价格管理以及价格管理有关的政策法规给予必要的培训,提高物价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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