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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商品房定价实行成本认证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28/2003-0000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价证[2003]20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03-03-10 公开日期 2008-03-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商品房定价实行成本认证制度的通知
 
关于商品房定价实行成本认证制度的通知
坛价证[2003]20号
      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定价行为,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二条和国家计委2002年第25号令《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以及常州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精神,决定对我市商品房定价实行成本认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定价实行成本认证制度是定价工作的必备程序,也是价格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作为政府价格决策的一种重要手段,既是规范企业价格申报行为的措施,更是完善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的方法。
     二、实行成本认证制度的商品房范围:根据现行商品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房,属于成本认证制度的范围。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房与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房其成本不能 分离并未单独核算的,应一并列入成本认证范围。
      三、成本认证的方法和程序:实行成本认证制度是科学定价、合理定价的基础,因此,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成本认证,具体方法和程序是:
      1、委托: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市物价局提交价格申报表前,应领取并填写《商品房成本认证委托书》,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成本认证。
      2、受理:认证机构在审核委托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就成本认证的具体事宜与委托方进行协商并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应办理受理手续,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认证:委托受理后,认证机构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委托项目进行调查、分析、核算,对应该认证的成本资料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做出结论。对委托方提供资料不实造成后果的有委托方负责。
      4、出具报告:成本认证后,认证机构必须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并分送委托方和市物价局价格收费科、市建设局开发办作为定价依据。
      四、认证机构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规定期限(或双方约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工作。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对委托项目做出认证结论,为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定价依据。
      五、成本认证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规定执行。
      六、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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