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各有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计划生育科学项目的实施;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的实施计划;推行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指导全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的建设;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六)编报地方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管理药具经费和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管理本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七)指导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和组织全市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基层工作人员的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八)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有关外事工作。
(十)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0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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