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草拟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负责对民政部门主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督办。
(二)草拟我市社团管理规定;负责全市性社团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我市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草拟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规定;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五)拟定我市行政区域总体规划,负责我市各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
(六)拟定我市地名管理规划和办法;指导、审核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承办标准地名发布的具体工作,提供地名信息;规范市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行地名标牌国家标准;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
(七)组织、协调、指导各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各镇(开发区)边界争议的调查和查处。
(八)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研究提出救灾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市级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检查监督救灾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和灾区的生产自救工作。
(九)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的供养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法律援助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慈善活动和慈善基金筹集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外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
(十)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福利企业年检、申办和变更登记。
(十一)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研究提出我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审核报批市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受安置工作;指导、协调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十三)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并贯彻实施。
(十四)监督检查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方针政策及规章的执行情况;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五)推行殡葬改革,负责殡仪服务机构、殡葬服务业务、尸体外运、遗体强制性处理和扩大特需墓地审批;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教育、遣送工作。
(十七)负责受理有关民政业务的来信来访;指导全市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外事活动。
(十八)研究提出全市福利彩票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指导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接收和下拨民政专项经费,指导全市民政事业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