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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农林局机构职责
索引号 014139062/2008-0000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农业农村局 机构概况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农林局
生成日期 2001-09-01 公开日期 2008-09-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农林局机构职责
 
农林局机构职责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坛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常发[2001]21号)和《中共金坛市委金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坛市市、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坛委发[2001]31号)的规定,组建市农林局(挂“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市茅山老区经济开发办公室”、“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能调整

(一)新增职能
l、原市农业局、多管局、茅山老区经济开发办公室承担的管理职能;
2、原市水利农机局承担的农机管理职能;
3、原市计委承担的制订农村能源规划与指导农村能源工作的职能;
4.原市委农工部承担的制订与指导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及绿色食品管理的职能;
5、原市经委承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职能。
(二)强化的职能
1、加强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和配套服务,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加强“依法行政,以法治农”工作;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力度;
3、加强生态农业建设,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检测力度,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4、组织拟订农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指导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
(三)转移的职能
1、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等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对农技人员、农村干部和农民科技骨干的科技培训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金坛市农林局


    (一)研究拟定农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资源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茅山老区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研究起草种植业、林业、渔业、园艺业、畜牧业等产业及农机行业的地方性政策,经批准后贯彻落实并监督检查;研究拟定茅山老区扶贫开发优惠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政策,编制总体开发规划,建立开发项目库,审批开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各类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组织协调蔬菜产业化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收集、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信息;组织拟订农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指导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负责全市名优农产品以及绿色有机食品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四)指导农业资源区域规划、农业资源动态监测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织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农林牧渔用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管理;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制定农林牧渔及农机的科研、教育、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和发展规划以及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农林牧渔、农机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邀选及实施;指导农林牧渔和农机教育及相关的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六)组织制定和实施农林牧渔各产业技术标准;指导农林牧渔各产业产品及绿色有机食品的质量监测、监督和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协调种子、肥料、农用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兽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工作及农林牧渔产品的国内检疫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工作。
    (七)组织制定重大动物疾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发布疫情,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组织指导并监督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八)研究拟定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的政策;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导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森林资源和林地、林权的管理,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以及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工作;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指导市级青林基金的征收和管理;会同市公安部门指导全市林业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和风景林的培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木材加工业的管理工作。
    (九)承担全市水产种苗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渔政、渔业渔港、船检等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参与查处较大渔业纠纷和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的征管工作。
    (十)负责农机行业管理和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参与调查分析和处理重大农机产品质量事故;负责农业机械用油需求预测和农用柴油市场的监督和协调工作;负责防汛抗灾农用机具用油计划的申报、分配、监督和抗灾机具调度工作。
    (十一)组织农林牧渔及农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和贯彻实施;指导农林牧渔及农机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农林牧渔及农机的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农林牧渔、农业资源开发、茅山老区经济开发及农机等系统涉外工作;组织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外向型农业的发展。
    (十三)负责指导镇、开发区农林、农业资源开发、茅山老区经济开发和农机方面的业务工作,组织全市农业(农机)系统初级技术职务的申报和评审及其中、高级技术职务的推荐审核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并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老干部等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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