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制度,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指导、检查、监督公安基层所(队)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五)依法管理国籍,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我市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全市消防工作。
(七)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宣传和机动车辆、驾驶员以及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收容教养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等来我市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技、技防工作;实施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十四)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同外国、国际刑警组织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履行国际条约和合作协议。
(十六)对驻坛武警中队、消防大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七)负责对全市公安民警队伍的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素质和战斗力;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八)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和行风建设;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和督办全市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九)接受并负责处理群众求助和对公安民警的投诉举报。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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