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地方城市管理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协调全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建立各部门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组织检查、考核。
(三)研究拟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客运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临街建筑物立面容貌、户外广告、标志标牌、临街亭棚、停车场点、门面装饰、道路占用、道路开挖、大型室外宣传咨询活动和便民设摊、设点、设亭、设流动车及废品收购等实施市容许可审批;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渣土)、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中转、处理及综合利用等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负责市区大型环卫设施和垃圾、粪便终端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
(五)负责城市车辆清洗、墙体清洗和环卫作业(建筑渣土作业)等单位的资质审查。
(六)负责城区夜景灯光、户外广告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牵头组织城市管理联合执法,管理城管执法队伍。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法制宣传工作。
(八)负责城市管理相关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管理。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和服务性收费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市管理各项收费和罚没票据使用。
(九)参与城市规划中涉及市容环境卫生项目的论证,参与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城市道路、临街建筑物、市场设置及建设的方案论证、竣工交接验收工作。
(十)组织城市管理的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信息交流、人员培训以及各项竞赛评比活动。
(十一)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行政处罚权。
(八)行政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履行省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和金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