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 12月 24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19号 公 布
第 一 条 为 了 制 止 有 奖 销 售 活 动 中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以 下 简 称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有 奖 销 售 , 是 指 经 营 者 销 售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 附 带 性 地 向 购 买 者 提 供 物 品 、 金 钱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上 的 利 益 的 行 为 。 包 括 : 奖 励 所 有 购 买 者 的 附 赠 式 有 奖 销 售 和 奖 励 部 分 购 买 者 的 抽 奖 式 有 奖 销 售 。
凡 以 抽 签 、 摇 号 等 带 有 偶 然 性 的 方 法 决 定 购 买 者 是 否 中 奖 的 , 均 属 于 抽 奖 方 式 。
经 政 府 或 者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批 准 的 有 关 募 捐 及 其 他 彩 票 发 售 活 动 , 不 适 用 本 规 定 。
第 三 条 禁 止 下 列 欺 骗 性 有 奖 销 售 行 为 :
(一 )谎 称 有 奖 销 售 或 者 对 所 设 奖 的 种 类 , 中 奖 概 率 , 最 高 奖 金 额 , 总 金 额 , 奖 品 种 类 、 数 量 、 质 量 、 提 供 方 法 等 作 虚 假 不 实 的 表 示 。
(二 )采 取 不 正 当 的 手 段 故 意 让 内 定 人 员 中 奖 。
(三 )故 意 将 设 有 中 奖 标 志 的 商 品 、 奖 券 不 投 放 市 场 或 者 不 与 商 品 、 奖 券 同 时 投 放 市 场 ; 故 意 将 带 有 不 同 奖 金 金 额 或 者 奖 品 标 志 的 商 品 、 奖 券 按 不 同 时 间 投 放 市 场 。
(四 )其 他 欺 骗 性 有 奖 销 售 行 为 。
前 款 第 (四 )项 行 为 , 由 省 级 以 上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认 定 。 省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作 出 的 认 定 , 应 当 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备 案 。
第 四 条 抽 奖 式 的 有 奖 销 售 , 最 高 奖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5 000元 。
以 非 现 金 的 物 品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作 奖 励 的 , 按 照 同 期 市 场 同 类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正 常 价 格 折 算 其 金 额 。
第 五 条 经 营 者 不 得 利 用 有 奖 销 售 手 段 推 销 质 次 价 高 的 商 品 。
前 款 所 称 “ 质 次 价 高 ”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根 据 同 期 市 场 同 类 商 品 的 价 格 、 质 量 和 购 买 者 的 投 诉 进 行 认 定 , 必 要 时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
第 六 条 经 营 者 举 办 有 奖 销 售 , 应 当 向 购 买 者 明 示 其 所 设 奖 的 种 类 、 中 奖 概 率 、 奖 金 金 额 或 者 奖 品 种 类 、 兑 奖 时 间 、 方 式 等 事 项 。 属 于 非 现 场 即 时 开 奖 的 抽 奖 式 有 奖 销 售 , 告 知 事 项 还 应 当 包 括 开 奖 的 时 间 、 地 方 、 方 式 和 通 知 中 奖 者 的 时 间 、 方 式 。
经 营 者 对 已 经 向 公 众 明 示 的 前 款 事 项 不 得 变 更 。
在 销 售 现 场 即 时 开 奖 的 有 奖 销 售 活 动 , 对 超 过 500元 以 上 奖 的 兑 奖 情 况 , 经 营 者 应 当 随 时 向 购 买 者 明 示 。
第 七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 第 四 条 、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的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依 照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第 二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处 罚 。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六 条 ,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的 , 视 为 欺 骗 性 有 奖 销 售 , 比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
第 八 条 有 关 当 事 人 因 有 奖 销 售 活 动 中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而 受 到 侵 害 的 , 可 以 根 据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请 求 赔 偿 。
第 九 条 在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施 行 前 发 生 的 、 属 于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禁 止 的 有 奖 销 售 行 为 ,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施 行 后 , 一 律 不 得 继 续 实 施 。 但 预 先 设 定 的 开 奖 、 兑 奖 时 间 在 1993年 12月 1日 之 后 的 , 经 营 者 仍 然 应 当 在 预 定 时 间 按 照 预 定 事 项 履 行 其 开 奖 、 兑 奖 的 义 务 。
第 十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