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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索引号 01414117-0/1993-0000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市场监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1993-12-11 公开日期 2008-03-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3年 12月 11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17号 公 布 1998年 12月 3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86号 修 订)

  根 据 《 投 机 倒 把 行 政 处 罚 暂 行 条 例 》 及 其 《 施 行 细 则 》 、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惩 治 走 私 罪 的 补 充 规 定 》 和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进 口 汽 车 牌 证 管 理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规 定 , 对 当 前 走 私 贩 私 行 为 的 处 罚 作 如 下 规 定 :

  一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在 查 处 走 私 贩 私 活 动 中 , 对 经 销 进 口 商 品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 应 严 格 查 验 其 有 关 手 续 或 者 证 明 。 其 中 , 汽 车 、 摩 托 车 应 具 备 《 货 物 进 口 证 明 书 》 , 或 者 《 没 收 走 私 汽 车 、 摩 托 车 证 明 书 》 和 缉 私 没 收 车 辆 定 点 销 售 单 位 的 发 货 票 ; 其 他 商 品 应 具 备 进 口 手 续 、 合 法 经 销 单 位 的 发 货 票 、 合 法 的 处 罚 决 定 书 其 中 的 一 种 。 对 不 具 备 上 述 手 续 或 者 证 明 而 经 销 的 , 没 收 物 品 , 没 收 销 货 款 , 可 并 处 物 品 等 值 10% - 20% 的 罚 款 ; 对 经 查 证 属 于 走 私 物 品 的 , 没 收 物 品 , 没 收 销 货 款 , 可 并 处 物 品 等 值 20% 的 罚 款 。

  二 、 对 为 经 销 非 法 进 口 商 品 活 动 牵 线 搭 桥 , 提 供 各 种 手 续 、 证 明 、 汽 车 牌 照 、 资 金 、 运 输 工 具 、 仓 储 等 方 便 条 件 的 , 没 收 专 用 工 具 ,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 并 处 5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无 法 确 定 非 法 所 得 的 处 5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三 、 走 私 贩 私 行 为 , 除 按 本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外 , 触 犯 刑 律 的 ,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违 反 党 纪 、 政 纪 的 , 交 由 纪 检 、 监 察 部 门 处 理 。

  四 、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在 此 之 前 立 案 而 未 作 处 理 的 , 按 本 规 定 处 罚 的 幅 度 从 轻 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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