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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驾管服务群众服务发展4项便利措施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公安分局 发布时间:2023-04-27 【打印】 【字体:

一、扩大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试点

在总结前期国产小客车注册登记生产企业预查验试点经验基础上,我局会同工信部门组织修订了《国产小客车注册登记预查验试点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试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认真对照《工作规范》,指导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落实各项软硬件保障,规范开展新车生产预查验、信息预录入,保证车辆生产品质和销售服务质量,确保试点落地见效。

一是明确试点范围。新车生产预查验适用于试点生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生产制造的车辆。试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辖区内试点生产企业签订协议,明确业务范围、权限职责、信息安全、责任追究与赔偿等内容,由试点生产企业将参与试点的生产制造厂址及小客车产品型号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预查验车辆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查验,在31个试点城市,对29家试点企业预查验车辆,群众可以自行选择“交管12123”APP线上、登记服务网点线下申请注册登记;在非试点城市,对29家试点企业预查验车辆,群众到登记服务网点现场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管理所通过信息系统下载核查预查验信息,不再查验车辆。

二是规范查验组织。试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指导试点生产企业对照《工作规范》要求,合理设置查验工位及音视频监管系统,配备与预查验工作相适应的社会辅助查验员;落实信息共享,根据车辆唯一性溯源、销售流通数据上传要求,合理配置服务器,改造企业信息平台,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上传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动车预查验信息协同服务系统。要指导试点生产企业按照查验规定开展预查验,采集车辆识别代号电子资料、机动车标准照片电子影像等查验信息,制作查验记录表。

三是便利新车登记。试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试点生产企业要组织对试点销售企业开展培训,指导试点销售企业准确录入机动车所有人、销售发票、合格证等信息并及时移交实物档案,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规范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并引导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注册登记。要指导试点销售企业做好车辆销售、税费缴纳、保险购置、登记申请、临牌发放等服务流程衔接,积极推行“一站式”登记服务,方便群众直接网上办理登记。支持生产企业在试点城市推行“互联网售车”新模式,实行由生产企业预录入登记信息,群众线下网点提车,车辆牌证邮寄到家。

四是优化业务衔接。试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网办中心建设,配置足够工位和警力,调整牌证制作转递流程,优化预查验车辆登记审核、牌证发放、档案收存等流程衔接,确保及时受理、规范办理网上登记业务;要主动协调财政、邮政等部门,落实网上缴纳牌证工本费和邮寄费,提升牌证寄递服务质量。

五是坚持放管并重。试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小客车注册登记预查验监督制度,采取视频巡查、现场检查、业务抽查以及异常情形核查等措施,强化预查验全过程监督,对存在嫌疑违规情形的,督促试点生产企业及时核查处理。要指导试点生产企业加强小客车预查验工作内部监督管理,严格核对车辆预查验结果,及时规范准确上传信息资料,确保预查验新车出厂前符合要求。要会同本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车辆预查验和生产一致性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加强对销售企业监督管理,严禁非法改装车辆,确保小客车产品安全质量。要严格违规责任追究,杜绝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提供登记代办、加快办理等服务为由,变相或者搭车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对存在提供虚假数据、违规收费等严重问题的,终止预查验业务办理,依法严肃追责。

二、实行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一证通办”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1、该措施适用于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在用小客车转让登记、住所迁入以及共同所有人变更登记业务。2、该措施适用车辆类型为已注册登记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3、对于已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地方,仍需按当地政策执行。

二是规范材料审核。1、对内地居民跨地市申请的,只审核居民身份证,不再审核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2、对港澳台居民,申请时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只审核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对未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申请的,仍按照原规定审核相关证明凭证。3、做好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机动车转籍档案资料电子扫描、转递等改革措施衔接,对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再收存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实物资料。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要积极配合商务、税务等部门做好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经销二手车登记签注等系列新措施解读,督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二手车交易、开票管理服务,严格核验交易车辆及人员信息,规范办理交易手续。对二手车转让登记环节发现违规交易、违规开票、变相乱收费的,通报商务、税务等部门依法严格处理。

三、便利军人换领大型货车驾驶证。

一是明确换领准驾车型。该项措施仅适用于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换领大型货车(B2)驾驶证,且申请人需要满足服役期间具有大中型客货车安全驾驶经历的条件。对申请换领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证之一的,仍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规定,需要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对同时申请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除参加科目一考试外,还需要参加中型客车科目三考试。

二是核查安全驾驶经历。军队相关部门将申请人服役期间具备大中型客货车安全驾驶经历的信息通过系统推送综合应用平台。各地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换领大型货车(B2)驾驶证业务的,要通过系统比对申请人信息,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信息,以及服役期间大中型客货车安全驾驶经历信息。按照军队有关部门要求,申请人需具备3年以上大中型客货车安全驾驶经历,各地要重点审核确认申请人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AB类驾驶证3年以上,并严格核查是否具有不得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情形。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具体理由。

三是加强提示告知。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换领驾驶证,仅允许换领一次。对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换领驾驶证,自愿换领大型货车驾驶证的,要打印业务告知单交申请人签字确认,提示申请人换领大型货车驾驶证后不得再次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换领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业务。对于新措施实施前,已经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换领大型货车驾驶证业务,新措施实施后申请免考科目三的,要告知申请人需要向所在军队申请,由所在军队审核是否具备安全驾驶经历。

四是关于军队驾驶证收存。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规定,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换领驾驶证业务时,申请人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应当收存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经商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运输投送局,自6月1日起,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换领驾驶证业务时,对申请人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不再收存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原件,剪掉驾驶证正证右下角(包含三分之一印章)后交由申请人自己保管。

四、推行电子检验标志网上推送提示

简化“交管12123”申领免检标志流程,对符合免予上线检验的机动车,通过APP消息等方式发送提示,群众可以一键确认申领免检标志,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实现自动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放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各地也可以采用手机短信等方式开展检验标志网上推送提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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