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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污水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0-08-0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一、文件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污水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的经费落实,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污水处理费管理的政策,结合我区城乡污水处理一体化工作,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出台新的地方政策。

二、主要内容解读

1.明确费用性质。一是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二是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2.明确征收主体。区住建局是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如区财政、发改、生态环境、水利、城管、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3.明确征收对象。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4.明确免征条件。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使用再生水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5.对工业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提出指导性意见。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集中处理工业污水范围明确、污水排入专属排污管网,委托专业工业污水处理企业处理的,由专业污水处理企业与排污企业另行协商确定污水委托处理收费标准。经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的,排污企业仍需缴纳污水处理费。

6.污水量的计取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一是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二是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备,并报区住建部门确认,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取水计量设备或安装的取水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及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设施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三是排水单位的污水排放量大于用水量时,按实际污水排放量计算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水量。

7.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原则。一是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二是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由区财政给予补贴。三是污水处理费与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四是区住建部门与区财政、发改部门协商一致后,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区住建部门应该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五是区财政部门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污水处理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区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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