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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州市金坛区委员会
印发《关于加强区委巡察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坛委发〔2016〕57号
2016年10月31日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园区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办局,区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各区管国有公司、区直属单位党委(支部):

  《关于加强区委巡察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区委巡察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强化各级党委党要管党的政治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巡察监督向基层延伸,实现巡视巡察全覆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按照省委《关于加强市县党委巡察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常州市委《关于加强市和辖市区党委巡察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区委巡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突出党的领导,抓住党的建设,紧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构建省委巡视与市县巡察联动工作格局,发现问题,形成震慑,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2.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规依纪,群众路线、发扬民主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严格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问责条例》等党规以及中央和省委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实施。坚持充分依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支持和参与,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着力增强巡察监督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二、范围、任务和方式

  3.巡察范围。区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管国有公司、区直属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大主席(工委主任)、副主席(工委副主任),政协工委主任、副主任;区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对各类园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察,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4.巡察任务。巡察组对被巡察党组织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结合基层特点,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着力发现违反“六项纪律”方面的问题和线索,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问题线索办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区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5.巡察方式。按照“机动灵活、务实高效”的原则,采取常规巡察、专项巡察等方式进行,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巡察工作时间。对已巡察过的单位可适时安排“回头看”,检查整改情况,形成“再震慑”。

  三、机构和人员

  6.成立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领导全区巡察工作,对区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主要承担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巡察办设在区纪委,对领导小组负责。

  7.设立区委巡察组。根据实际需要,设若干巡察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巡察工作。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8.加强巡察队伍建设。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采取选拔任用、内部调剂、带编入职、抽调借调等方式,选调专兼职巡察干部,充实巡察干部队伍。建立组长库、专业人才库,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定期对巡察干部进行轮岗交流,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对违纪违法的,严肃处理。

  四、程序与方法

  9.制定工作规划。区委制定工作规划,确保每届任期内巡察一遍,实现全覆盖。区委常委会把巡察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每年研究巡察工作不少于2次。书记专题会议及时听取每轮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区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讲话、巡察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工作安排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及时书面上报市委巡察办备案。

  10.规范巡察程序。开展集中巡察前,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有关单位应支持配合巡察工作,提供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相关情况,为巡察组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支持。巡察组进驻后,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工作,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巡察结束后,各巡察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工作情况,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发现重点问题线索情况,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内外监督。

  11.明确成果运用。落实各类成果运用主体的责任,被巡察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对巡察整改工作负责,纪检、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巡察组移交的专题报告、有关材料和移交事项要认真研究,提出办理、处置意见,处理结果及时向巡察办报告。组织部门在领导班子调整、干部选拔任用时,应注意听取巡察办(组)的意见。

  12.抓好整改落实。被巡察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巡察反馈意见,完善问题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和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对整改问题实行台账管理,通过巡察回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对办理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抓住典型、严肃问责。

  13.加强工作联动。区委巡察办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探索建立巡视工作与巡察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巡视巡察有效对接,强化监督效果。对中央巡视组、省委巡视组、常州巡察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移交事项,协助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及时报告,配合做好回访督查等工作。

  五、专项巡察向基层延伸

  14.下设基层党组织的区级机关、区管国有公司、区直属单位和镇(街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围绕“六大纪律”执行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难点问题、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设等内容,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开展专项巡察。

  六、加强组织领导

  15.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巡察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定期研究工作,促进政治巡察、巡察组织机构、巡察任务全覆盖得到全面落实。区委巡察办、巡察组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务实高效,精心组织实施每轮巡察,切实发挥巡察的“利剑”和震慑遏制治本作用。

  16.下设基层党组织的区级机关、区管国有公司、区直属单位和镇(街道)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建立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巡察工作向基层延伸。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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