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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区承包承租类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为严厉打击外包外租违法违规的行为,提醒全区企业举一反三……
  信息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8-0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严厉打击外包外租违法违规的行为,提醒全区企业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杜绝“一租了之”“一包了之”等侥幸心理,切实加强涉及外包、外租领域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现曝光全区今年以来查处的部分承包承租类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案件,以案示警。

案情介绍

案例一: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且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案

2024年4月30日,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部分厂房出租给中盈远大(常州)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与上述承租方签订出租厂房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协议书,但未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同时,该单位2023年新入职的1名员工衡某岗前安全培训不足24学时,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对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玖佰元整(¥32900)的行政处罚,对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常州波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案

2024年5月7日,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波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两幢厂房分别出租给了江苏上虹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波宾电子束技术(常州)有限公司,但未与上述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目前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已对常州波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立案调查。

案例三:常州市金坛鼎盛建材厂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发包协议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024年5月10日,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金坛鼎盛建材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厂内两台常林装载机的修理业务发包给金坛区薛埠兴业工程机械经营部,但未签订相关维修协议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已对常州市金坛鼎盛建材厂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立案调查。

案例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发包或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避免出现“以包代管、只租不管、一包了之”等违法违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出租方。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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