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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中厂”综合治理典型执法案例——为进一步加强“厂中厂”综合治理工作,推动企业及主要负责人......
  信息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7-0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案情介绍

案例一:江苏晨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4年3月26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晨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参照自由裁量标准,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胡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3万元、0.4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常州卓一弹簧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案

2024年4月17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卓一弹簧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部分厂房出租,但未对承租单位开展过安全生产检查。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参照自由裁量标准,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路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3万元、0.4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且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案

2024年4月30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部分厂房出租,但未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同时发现,该单位2023年入职的1名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足24学时。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自由裁量标准,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29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孙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江苏高高制衣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3年11月28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高高制衣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但未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参照自由裁量标准,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袁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3万元、0.46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一、《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三、《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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