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吸取“1.20”粉尘爆炸事故教训,扎实推进我区粉尘涉爆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和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粉尘涉爆违法行为,坚决遏制粉尘爆炸事故发现,现公布1起粉尘涉爆企业违法案例,请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案情摘要
2024年1月24日,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君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电气管线、纺织设备内部、设备外壳等部位棉絮积尘堆积严重,未及时清理。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6号令)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飞絮。”中关于可燃性粉尘的定义,并对照《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棉絮粉尘属于可燃性粉尘,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的规定,上述问题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普法小贴士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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