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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7CDED32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金东工业园纬南五路88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虞*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高温脱脂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配套建有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该废气处理设施2025年期间仅在5月17日更换过活性炭,更换废活性炭量为90.05公斤。经查,你单位环评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中明确,在满负荷生产的情况下,你单位应年更换活性炭应有6次,年产生废活性炭应为2.635吨。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铝板的购买记录,2024年以来每月均有进货记录且一直处于生产状态,你单位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更换频次及更换量明显不符合该废气治理设施的设计理论值,你单位属于未按照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5月19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5月19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车间主任郭*《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
4、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虞*和车间主任郭*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你单位“新建25万套液冷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环评(节选)、批复、一般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节选)及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
7、你单位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铝板购买记录1份;
8、你单位危险废物台账记录1份;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环评规定的内容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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