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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崇信机械)4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3-2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崇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NRGC8X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周*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3月3日晚,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树脂砂生产线正在浇铸,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处于运行状态。我局执法人员使用风速仪在浇铸废气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进行检测,控制风速为0.16m/s,不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276-2020)对集气罩风速的控制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3月3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3月4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英《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5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

4、你单位“新建机械配件项目”及“扩建年产机械配件200万件项目”环评(节选)、批复及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

5、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责令你单位立改正,按照规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实施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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