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敬老院、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白塔敬老院、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敬老院:
你们提出的注销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准予注销登记。
常州市金坛区民政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