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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祥新能源)46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6-2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万祥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MTBWX0M

经营场所:常州市金坛区金坛经济开发区萍湖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雨水排放口窨井内积存有冲压油。经查,该冲压油源于“年产9300万件动力/储能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冲压油铝件废料,因未对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冲压油渗滤汇流至雨水排放口窨井内,该废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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