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共监管 >内容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祥新能源)45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6-2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万祥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MTBWX0M

经营场所:常州市金坛区金坛经济开发区萍湖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电池精密机构件产品的生产,配套建成有废气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装置,危废仓库和一般固废仓库未建设。经查,你单位《年产9300万件动力/储能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3年4月11日取得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复(常金环审〔2023〕40号),该建设项目于2023年12月部分建设完成。你单位投产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擅自于2024年4月底开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