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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鸣源牧业有限公司)22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2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鸣源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T9LWL7B

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前庄村委东高庄

法定代表人:沈*旺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 你单位实际污水处理工艺为与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的废水污染物治理设施工艺不符。你单位在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工艺发生变动后,未在变动之日起20日内变更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26日、4月1 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4年3月26日、4月1 日常州市金坛生态 环境局对常州鸣源牧业有限公司生产厂长吴卫国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2024年3月26日、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14张;常州鸣源牧业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常 州鸣源牧业有限公司常州鸣源现代牧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1 份;常州鸣源现代牧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1 份;常州鸣源现代牧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1份;常州鸣源牧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常州鸣源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兴旺、生产厂长吴卫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常州市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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