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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市金坛区万立华帝塑业有限公司)31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2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金坛区万立华帝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33421923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经十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 你单位吹塑工段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装置运行,发现11#吹 塑机处于生产状态,但配套的吸风罩闲置,未对该吹塑机加热挤出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进行有效收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 、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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