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开展全市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部分农用地地块重点监测的通知》(常农发〔2021〕60号),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有效保障全区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印发《常州市金坛区新增耕地项目土壤污染调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金坛区新增耕地项目土壤污染调查工作方案
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 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
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
常州市金坛区新增耕地项目土壤污染调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并根据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全市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部分农用地地块重点监测的通知》(常农发〔2021〕60号)文件精神,拟组织对2019以来全区土地复垦等项目开展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科学合理开展耕地复垦、落实分类管理要求、把好耕地“入口关”,特制定本方案。
1、调查对象
全区2019年以来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包括省以上投资土地整治、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复垦、工矿废弃地复垦、耕地进出平衡等类型。
2、调查前期准备
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应对地块开展相应的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资料收集
包括地块红线、地块的历史影像图、历史使用情况等资料。
2.2.现场踏勘
对地块和周边环境进行现场踏勘,查明地块周边可能受本地块影响的敏感目标,并拍摄现场照片(包含地块现状照片、相邻地块现状4张照片、敏感目标照片等)。敏感目标:村庄、河流、学校、医院等。
2.3.人员访谈
对了解地块历史、现状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掌握地块详细信息,并填写人员访谈表。
访谈内容:访谈重点内容包括地块使用历史和规划、地块周边环境及敏感受体状况。应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
访谈对象:受访者应为地块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包括地块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官员,地块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以及地块所在地或熟悉地块的第三方,如相邻地块的工作人员和附近的居民。
访谈方法:采取当面交流、电话交流、电子或书面调查表等方式进行。
内容整理:对访谈内容进行整理,并对照已有资料,对其中可疑处和不完善处进行核实和补充,形成人员访谈表,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
3、土壤采样
3.1.样点布设
每个地块必须布设1个样点,在地块内按照每50亩至少取一个采样点的原则,将地块分成若干个工作单元,在每个工作单元内布设1个采样点,于中心点工作单元对角线处分样点采5个点,然后合并、混匀形成一个混合样品。
3.2采样方法及深度要求
按照“双对角线法5点采样法”(见图)在每个工作单元地块内分点采5个点土壤样品,样品采集深度为地块内表层0.2m以内。
每个工作单元5点采样法示意图
收集的各分点土壤掰碎,挑出根系秸秆石块虫体等杂物,充分混匀后采用四分法共留取一公斤装入样品袋,样品袋为干净的棉布袋,有机样装入棕色玻璃瓶,玻璃瓶一定要装满(冷藏保存)。
采样时,应及时填写采样记录表,并拍摄现场照片(包含地块现状、相邻地块现状、有人的采样过程、样品汇总、采集后运输的照片)。
4、检测指标
必测指标:pH、镉、汞、砷、铅、铬、铜、镍、锌、共计9项。
5、土壤质量评价
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和《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定(试行)》,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土壤环境风险评价。
5.1.评价指标:
主要评价指标为:pH、镉、汞、砷、铅、铬、铜、镍、锌、共计9项。
5.2.评价标准: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评价。
5.3.评价方法: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评价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风险,并将其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类。
5.4.报告编制:
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要求对人员访谈、土壤采样及评价结果进行整理汇总。
调查报告封面应写明地块所在镇、地块编号、报告编制单位及编制时间。
报告内容详细、真实,能全面反映地块调查检测全过程。对检测结果进行科学分析评价,作出结论和工作建议,并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分类。
调查成果应包括调查报告、检测报告、地块调查表、调查地块位置图和数据库。调查成果应在收到委托工作开始后40日内提交。
6、结果运用
对发现土壤超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要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提出分类管理措施建议。由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人承担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工作。
7、其他事项
7.1.在上级管理部门没有下发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正式方案或意见前,全区新增耕地土壤污染调查工作按本方案执行,上级管理部门有新要求按照规定执行。
7.2.本方案至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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