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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荡湖渔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长管会 发布时间:2023-04-1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了加强长荡湖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增殖和合理利用,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长荡湖实际,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水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处对《长荡湖渔业管理办法》(坛政发〔2003〕6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长荡湖渔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519-82908055

电子邮件:269754014@qq.com

通信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湖头村湖管会管理处

邮政编码:213225。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26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长荡湖渔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水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处

2023年4月17日                

附件

长荡湖渔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荡湖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增殖和合理利用,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长荡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荡湖水域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及与渔业活动有关主体,均应当遵守本办法。长荡湖水域范围以湖堤岸线为界,出入湖口河道以湖堤连接线为界。

第三条 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水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湖管会”)负责长荡湖渔业管理重大事项协调工作。湖管会下设管理处(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为长荡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长荡湖水域渔业管理、渔政执法及金坛和溧阳两地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金坛区、溧阳市两地公安、农业农村、水利、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文旅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湖管会管理处(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长荡湖发展需求,湖管会管理处组织编制长荡湖生态渔业发展规划,报金坛、溧阳两地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长荡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为常年禁渔区,禁止捕捞和垂钓。科研监测、资源养护、生态修复等工作除外。

第六条 禁渔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湖管会管理处根据科研机构渔业资源调查结果及建议,科学制定长荡湖金坛、溧阳限额捕捞管理实施方案,分别报两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方案应当包含捕捞主体、渔业资源捕捞限额总量及配额、分品种捕捞量、准入渔具渔法、作业时间、渔具规格数量、捕捞渔船船网工具等指标。

第七条 为保护长荡湖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生态平衡,科学合理利用长荡湖水生生物资源,金坛、溧阳两地可组建以国有捕捞为主体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有组织地进行科学利用。

渔业捕捞主体应当依法向属地(金坛区、溧阳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内陆渔业捕捞许可或专项捕捞许可后,须到湖管会管理处(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办理入湖捕捞签证,方可实施捕捞作业。渔业捕捞主体按照证书核准载明的渔业船舶、主机功率、作业类型、作业场所、作业时限、渔具数量、准捕品种、捕捞限额等在各自属地水域内从事捕捞生产。渔船在定点渔港停泊,渔获物在定点渔港上岸,接受湖管会管理处(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统一监管。

渔业捕捞主体应当如实填写捕捞日志,上报渔获量信息。对渔获量累计达到相应配额时,停止捕捞。

渔业捕捞主体应切实履行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渔业生产日常管理和从渔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渔业安全生产。职务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方可在渔船上工作。

第八条 根据长荡湖生态保护和渔业安全需求,湖管会管理处对出入湖口相关基础设施加强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湖管会管理处(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协助沿湖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入湖船只、艇、筏等的监管。

禁止“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以及无船籍港)进入长荡湖,凡进入湖区的涉渔“三无”船舶,由湖管会管理处(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摩托艇、橡皮艇、皮划艇、游船、游艇、竹筏等载人工具在长荡湖进行各类活动。

施工船、工程船以及纳入乡镇登记管理的农用自备船等船只进入长荡湖前应向湖管会管理处(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报备,进入湖区后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条 湖区禁止擅自耙捞水草。因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植被调控等管理需要进行水草收割打捞的,经湖管会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湖管会管理处制定的长荡湖垂钓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垂钓,垂钓时接受湖管会管理处(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监督检查,自觉维护水域自然环境,不得损坏水岸植被。

湖管会管理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理规划设定长荡湖垂钓区,并探索垂钓管理模式,引导公众规范有序地参与垂钓活动。垂钓区以外水域为禁钓区,在禁钓区实施垂钓的,由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湖管会管理处组织实施长荡湖渔业增殖放流,开展社会参与增殖放流、增殖放流效果评价及渔业资源基础性数据的监测评估,并配合做好长荡湖生态修复工作。

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行在长荡湖开展社会放流(放生)等活动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金坛、溧阳两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湖管会管理处(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报备审核,报告中标明放流(放生)苗种的来源、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地点及检验检疫证明等事项,经同意后在湖管会管理处(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的监督下实施放流(放生)作业。禁止投放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第十三条 对在长荡湖渔业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渔业行政管理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管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长荡湖渔业管理办法》(坛政发〔200366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溧阳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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