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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完善儿童“关爱之家”建设和运营资金补贴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113204820141389080/2023-00020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民政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民字〔2023〕35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3-05-31 公开日期 2023-06-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完善儿童“关爱之家”建设和运营 资金补贴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金坛区民政局文件

坛民字〔2023〕35号
 
关于完善儿童“关爱之家”建设和运营资金补贴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之家”(未保工作站)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之家”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省级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之家”建设工作的通知》(苏民儿童〔2019〕1号)和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金坛区儿童“关爱之家”“五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坛民字〔2021〕58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之家”(以下简称儿童“关爱之家”)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是指从省、市下拨专项资金或区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对省级儿童“关爱之家”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年度运营补助以及区级儿童“关爱之家”年度运营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社区(行政村)等设置的并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儿童“关爱之家”。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儿童“关爱之家”可享受资金补助:

(一)完成省级儿童“关爱之家”新(改、扩)建运营,按照省级儿童“关爱之家”《考核标准》,经省民政厅验收后,可享受省级儿童“关爱之家”建设运营资金补助,由省、市两级下拨专项资金支出。

(二)完成区级儿童“关爱之家”新(改、扩)建设运营,建设运营符合省级儿童“关爱之家”《考核标准》,经区民政局或第三方评估机构验收合格可享受当年度运营补贴,但当年度已享受省级建设运营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运营补贴。

第四条  省级儿童“关爱之家”的建设运营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确定:

省级儿童“关爱之家”建成后,符合省级儿童“关爱之家”《考核标准》,经省民政厅验收合格后,由省、市两级下拨专项资金支出,对验收不合格的省级儿童“关爱之家”从次年停发补贴。

第五条  区级儿童“关爱之家”的年度建设运营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确定:

区级儿童“关爱之家”建成后,符合省级儿童“关爱之家”《考核标准》,经区民政局或第三方评估机构验收合格可享受当年度运营补贴,按照《金坛区儿童“关爱之家”建设运营验收评估表》,总分100分,加分项10分。根据考核最终得分,按优秀(100分及以上)、良好(80分—99分)、合格(70分—79分)等级分别给予7万元、5万元、3万元的建设运营补贴,由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验收不合格的区级儿童“关爱之家”不享受补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关爱之家”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采取申报制。各镇(街道)政法和社会事业局应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对拟申报补贴的儿童“关爱之家”资格条件、补助金额等内容的核查工作,并将填写的《金坛区儿童“关爱之家”建设运营补贴申请表》报送至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考评后,根据考评结果给予补助。

第七条  儿童“关爱之家”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运营补贴主要用于儿童“关爱之家”的装修、设施设备购置及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开支。

各儿童“关爱之家”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专项补贴资金,并对资金支出情况单独造册,列出明细项目,按财务制度规范使用补贴资金。资金用于购买设备设施的,要做到账物相符。

第八条  镇(街道)政法和社会事业局、镇(街道)财政审计局对补贴对象及其资金使用管理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建设不达标、运营不正常、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的,应责令其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予以调低补助标准,甚至不予补助。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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