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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推进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履行网络报告义务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3-2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实填写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通过多个自建网站、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含小程序)等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入驻同个或多个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第三方平台名称、店铺名称、店铺首页链接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

经初步统计,我区共有药品网络零售企业107家,其中城区99家,占比92.5%,乡镇8家,占比7.5%。从事网络销售的药店以连锁药店为主,绝大部分是通过美团、饿了么进行本区域内销售,金坛区市场监管局积极组织相关企业依法提交网络销售报告,截至目前,已经有42家零售门店完成网络销售报告。

下一步,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做好报告信息的归集整理,及时掌握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情况,将相关企业的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纳入日常监管,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对企业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核把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持续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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