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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金坛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1-12-1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保障安全”的原则,条件成熟一梯加装一梯,建立“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工作机制,金坛区城市管理局拟制了《常州市金坛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日期:2021年12月15日—2022年1月14日。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月15日前反馈。感谢支持!

提交意见或建议时,请标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或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信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北环西路155号主楼2楼物管处办公室

邮       编:213200

联系电话:0519-82883816,0519-82358806

邮       箱:jtcgjbgs@163.com

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常州市金坛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我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常政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保障安全”的原则,条件成熟一梯加装一梯。建立“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工作机制,在组织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时,统筹推进加装电梯工作。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部分,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变更原不动产登记面积,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作用,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确保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顺利推进。

二、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成立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服务专窗,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在区政务大厅设立加装电梯服务专窗,区城管局派驻专人,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

(二)区城管局负责牵头协调,加强与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对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牵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方案论证、联合审核工作,负责对违法加装电梯行为的查处。

区资源规划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查工作,参与方案论证及联合审核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与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联系对接和加装电梯档案归档,对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备案,对已取得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协调对接加装电梯中涉及的人防、消防、燃气、供水、排水、照明等部门,参与方案论证、联合审核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装电梯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业主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编制电梯使用管理公约,联系监督检验等工作,参与方案论证和联合审核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方案论证和联合审核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审核认定。

区财政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性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区发改局负责协调对接电力和通信等部门。

金坛公安分局负责对阻挠、破坏加装电梯施工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区信访局、金坛生态环境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

加装电梯工作涉及的各职能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提高审批效率。

(三)各镇(街道)需明确加装电梯工作的工作部门,设立便民服务点,建立加装电梯协商和矛盾协调工作机制,会同属地村(社区)负责加装电梯的前期初审、指导居民开展协商、签署书面协议、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做好加装电梯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原房改房售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通信、广电、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照明等管线改迁的相关工作。

对依法取得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三、组织实施

(一)实施对象

全区范围内已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的多层住宅。

(二)建设主体

1.本幢或者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依法享有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

建设主体可以自行或者推选业主代表办理加装电梯的相关手续,也可以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作为代理人进行办理。

建设主体推选业主代表办理的,应当提供推选代表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三)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商定的分摊比例,自主筹集资金。

2.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

加装电梯所需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应当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因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相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对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条件并出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户按其加装电梯出资金额由区财政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对2019年5月22日《金坛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出台以来经批准实施的加装电梯项目按实际加装层次给予区级财政资金补助,六层及六层以上住宅补贴10万元/台、五层住宅补贴9万元/台、四层及以下住宅补贴8万元/台,地下室及附属阁楼不独立计算层次。

加装电梯涉及管线改迁,道路恢复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具体结算方式参照常州市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依法决定可以使用的公共收益,社会力量捐赠支助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条件

1.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由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等不利影响。产生不利影响的,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必要时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前款规定的面积和人数的计算方式,依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形成书面意见。

2.在协商的同时,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对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由该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意见。经检测,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规划、建筑和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电梯拟加装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程序

1.资料领取。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楼居民可以向加装电梯服务专窗或加装电梯便民服务点领取申请资料,专窗及便民服务点应做好相应记录。

2.申请人准备。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形成书面意见。拟加装电梯应当由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建设主体同时应当就加装电梯前期费用(包括:房屋结构安全检测费用,电梯加装设计费用,专家论证费用,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加装电梯运行、维修、保养费用,对权益受损业主补偿等费用)的筹集与分摊达成一致,并签署项目协议书。

3.镇(街道)前期初审。属地镇(街道)应对业主身份信息、房屋所属状况、业主意见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进行前期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4.可行性论证。镇(街道)初审通过后报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责,组织现场查勘,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论证不可行的,项目终止;论证可行的,进入制定方案阶段。

5.制定方案。建设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对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经检测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由建设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专项设计,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6.方案论证。建设主体委托专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专家论证后,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出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项技术意见。

7.申请人组织公示。建设主体应当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就加装电梯所在房屋安全检测(查勘)意见、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的业主意见征集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对公示情况,由建设主体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主体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和协商结果。

8.窗口申报。建设主体向加装电梯服务专窗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加装电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3)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形成的书面意见;

(4)项目初审意见表;

(5)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协议;

(6)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检测意见;

(7)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专项技术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8)对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书面意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公示报告及相关协商材料;

(9)项目协议书;

(10)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9.联合审核。服务专窗收齐材料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向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书面征询意见,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各相关职能部门无法确认意见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反馈意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联合审核通过后,由服务专窗通知建设主体领取《金坛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

10.组织施工。建设主体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并在工地显著位置处张贴《金坛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土建施工开工前应分别向住建部门、服务专窗办理开工登记报备,住建部门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服务专窗及时通知相关专业管线单位做好管线改迁工作。

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并到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各镇(街道)要落实好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辖区内加装电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施工过程中应定期组织对工地进行安全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实施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11.竣工验收及备案。项目竣工后,建设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电梯和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向服务专窗申请竣工备案。

12.使用登记及档案归档。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等全部档案一式两份,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一份移交金坛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另一份(档案原件)移交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

四、附则

1.相关房屋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加装电梯补助资金和加装电梯项目补助资金的发放,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加装电梯完成使用登记手续后,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补助资金审核发放工作。对加装电梯工作成效显著的镇(街道)、村(社区)按10000元/台标准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每年年底经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统计后,由区财政一次性拨付给镇(街道)。

3.各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建立加装电梯矛盾协调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对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设阻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碍。

4.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加装电梯的,或在加装电梯过程中不按标准规范设计、不按图施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5.阻挠、扰乱、破坏加装电梯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本实施方案最终解释权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常政规〔2021〕2号)的规定执行。

7.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5月22日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金坛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坛政办发〔2019〕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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