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参照《常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结合全区公安工作实际,制定《常州市金坛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并对其中相应条款作了修订,现对修订部分予以解读。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中的修改条款: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出入境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二)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查、看管;
(四)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八)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传教育;
(三)疏导交通,提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
(六)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巡逻、值守、安全巡查;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领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九条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窗口服务、接线(信)查询等行政服务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通信保障、视频监控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开展规定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技术侦察;
(三)出具鉴定报告;
(四)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六)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的决定;
(七)审核案件;
(八)保管武器和警械;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参加社会保险;
(三)参加业务技能培训;
(四)对所在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和人民警察的指挥,忠于职守,文明执勤,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六)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七)从事或者参与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九)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
(十)违法违纪的其他行为。
上述条款修订按照《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条款规范了辅警的权责和义务,解决了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职责、权利界限模糊的问题。
第三章招聘中的修改条款:
第十八条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对专业技能和文化程度有特殊要求的,应聘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
(二)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
(五)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新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上岗前,公安机关应当参照人民警察宣誓规定组织宣誓。
上述条款修订按照《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招聘的具体款项确定了招录的警务辅助人员资格条件以及必须举行宣誓仪式的内容。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中修改的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制度,对新录用警务辅助人员开展履职能力岗前培训,对在岗警务辅助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安全防护、心理素质等培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上述条款修订按照《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应对警务辅助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或隶属关系。警务辅助人员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工作绩效、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升降、奖惩以及继续留用或者不予留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上述条款修订按照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化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考核规定(试行)》等规定进行了考核工作的细化;按照《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了规范。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根据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等,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上述条款修订按照《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以及《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进行增加,明确了责任追究事项。
第五章职业保障中修改的条款:
第三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人员经费和服装、标识、装备、招聘、教育培训等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上述条款修订按照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规范了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渠道。
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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