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引领带动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生力军,是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的中坚力量,是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主体,在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支持我区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进一步提高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水平,规范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过程
农业农村局以原办法《金坛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坛政办发〔2012〕90号)为基础,借鉴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实际,整理形成了《金坛区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后征求了区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等6部门意见,并邀请区内9家企业(合作社)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部门及企业(合作社)所提意见均已吸收采纳。
三、主要调整内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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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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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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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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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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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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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认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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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监测合格的合作社示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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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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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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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包含生产型、加工型、流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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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到休闲观光、农业电商等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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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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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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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利税增长在1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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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为主营产品销售额(或交易额)年均增长6%以上,利税年均增长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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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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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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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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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较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并分行业作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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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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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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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不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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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电商企业,专门设置差评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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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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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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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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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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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认定对象
我区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农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经营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区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的企业(合作社),经区级有关部门认定,可获得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资格。
(二)认定标准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监测合格的合作社示范社。
(2)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业,企业(合作社)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或交易额)占总销售额(或交易额)的80%以上。
(3)基本规模。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合作社),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4)经营效益。主营产品销售额(或交易额)年均增长6%以上,利税年均增长5%以上;企业(合作社)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
(5)负债与信用。企业(合作社)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包括A级)。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农业电商类企业(合作社)电商店铺中主打产品的差评率低于5%。
(6)带动能力。通过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合作社)带动农户200户以上,企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能带动农户收入水平的明显提高。对特种种养企业(合作社)的带动农户数可适当放宽要求。
(7)生产基地。拥有较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1)种植业:粮油作物面积500亩以上,或蔬菜、水果茶叶面积2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1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50亩以上。(2)畜禽养殖业:肉禽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或蛋禽存栏量5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3)水产养殖业:池塘养殖面积100亩以上或网箱养殖1000立方米以上,或产量100吨以上。(4)其他产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基地或生产设施等。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合作社)加工量的50%以上,其中通过签订合同、入股或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占60%以上。
(8)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
(9)其他。对产品特色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企业(合作社),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认定程序
(1)按属地原则,由各镇(街道)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作社),组织申报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统一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2)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推荐上报的企业(合作社)进行评分审查,商定候选名单。
(3)候选名单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区农业农村局将名单上报区政府,经批准后,授予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称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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