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起草背景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统筹保障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益,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委《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947号)、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发〔2020〕6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江苏宁锡常接合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4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83号)等精神和工作要求,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行为,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概念。第一章总则(1-2条),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行为,总则明确了制定本规定的依据,解释了“调节金”的含义。
(二)明确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主体和范围。第二至三章是征收主体、征收范围(3-4条),明确我区调节金的征收主体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财政部门会同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征收和管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收支管理工作,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具体执收工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发生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出售、交换、赠与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调节金。
(三)明确了调节金的征收标准。第四章是征收标准(5-10条)。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一级市场),按不同的入市方式缴纳调节金。再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级市场),按再转让的不同方式缴纳。发生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入股)及再转让等交易行为,受让方(承租方)应按成交地价总额的3%缴纳调节金。
(四)规定了调节金的征收和使用方式。第五-六章是征收和使用及附则(11-17条)。明确了调节金的缴纳时间、缴纳方式,征收程序、使用范围及区镇两级分配比例。明确了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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