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起草背景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统筹保障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益,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委《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94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发〔2020〕6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江苏宁锡常接合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4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83号)等精神和工作要求,为切实加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管理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入市净收益的概念和部门职责。第1-4条,明确了入市净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总价款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费用后的收益。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明确了入市净收益的使用和管理。第5-8条明确了镇村分配比例,以及镇级入市净收益和村级净收益不同的使用用途。
(三)规范了入市净收益的管理制度。第9-15条规定了镇村两级要建立入市净收益的开支管理、公开监督等制度,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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