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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金坛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2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金坛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起草背景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统筹保障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益,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委《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94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发〔2020〕6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江苏宁锡常接合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4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83号)等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相关概念及各部门职责。第一章总则(1-5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总则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含义,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程序。第二至五章是入市范围、途径、入市主体、入市方式、入市程序(6-38条),具体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为就地入市、调整入市、整治入市、农转用后入市等多种途径。明确入市地块的条件,明确入市主体是农民集体,鼓励农民集体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入市实施主体代理入市工作。明确了入市方式有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并具体规定了使用年限,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江苏宁锡常接合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容将公共租赁用房、人才公寓用地的纳入可入市范围。具体规定了入市程序,从入市前需完成的勘测定界、土地价格评估、编制入市方案、形成入市决议到镇(街道)、相关部门审核,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开上市交易、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各个环节的程序。

(三)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管理机制。第六章是收益管理(39-42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价款扣除调节金和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入市增值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规定了调节金和入市净收益的用途。

(四)规范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交易管理制度。第七-九章交易规范、法律责任和附则(43-57条)。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管理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双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提出其不得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规定了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征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符合相关规划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在入市前应当向区财政部门缴纳相关规费、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符合规划、产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协议方式入市等。规定违法追责责任及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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