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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1-09-2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以下简称“投资审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常州市金坛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坛政规﹝2017﹞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 修订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一)适应新形势

投资审计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主要工作之一。2017年区政府出台原办法,对投资审计作出规定,其中既有各地通行的做法,也有我区创新的特色(明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扎口审计监督,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手续)。原办法的实施,对确立投资审计法律效力、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绩效等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投资审计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必须对其作出修订。

(二)解决新问题

部分条款属于强制清理纠正范围。2017年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指出了地方性投资审计法规中存在限制民事权利、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要求清理纠正。原办法中规定的“……项目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明确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结算、竣工决算的依据,并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具有约束力”等条款,应予以修改。

(三)落实新要求

2014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对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作出了进一步规定。2017年以来,审计署连续出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和《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从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有效运用审计结果、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加强风险防控等方面,对投资审计作出了“四个不得”要求:不得接受超越职责、权限和能力的投资审计要求和任务;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由项目业主、被审计单位承担外聘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提出了“三个转变”要求:由数量规模审计向质量效益审计转变,由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由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省审计厅配套建立了投资审计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

二、修订过程

2020年9月—2021年8月,审计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经过调查研究、深入讨论、征求意见、立法审查等规定程序,2021年8月上中旬,就《办法》起草情况和重点内容向区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常州市金坛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

鉴于修改条款多、调整幅度大,《办法》采用了废旧立新的修订方式。

三、修订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共5章34条。对原办法29条规定中,保留8条、修改12条、调整和整合9条、删除4条、新增9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审计机关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其中第四条规定“各级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造价控制的责任主体。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以及工程竣工决(结)算审核工作。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审计机关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的情形及权限。第十七条规定了开展复核审计的内容与方式。这样修改,有利于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履职尽责,提高工程投资绩效。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投资审计监督行为。《办法》第二章至第五章,对原办法中分散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整合,系统地对投资审计的内容、程序、方式和审计结果运用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七至第三十一章,针对参建单位、受托参审机构以及审计机关等不同对象,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作出相应的规定。调整和整合后,《办法》更具系统性和操作性。

三是进一步增强了审计监督的合法性和严肃性。《办法》贯彻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研究意见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要求,对超越地方立法权限、限制民事权利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其中: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规定“建设单位应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如被列为复核审计项目,以复核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第十八条)。《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审计对象和调查对象(第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对未按规定整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既保障了《办法》的合法性,又增强了执行的严肃性。

《办法》总体安排和内容为:

(一) 总则部分。共7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等概念的解释,以及对相关部门职责的总体规定等内容。

(二) 审计内容和方式。共11条,规定了审计(调查)的对象、内容,以及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变更的分级审批。

(三) 审计程序。共8条,规定了审计管辖范围、审计组织方式和实施方式等。对从编制审计计划到公告审计结果的审计工作全流程作出规定。

(四)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部分。共5条,针对项目参建单位、参审单位及其人员,就其违法违规的情形及处理、处罚作出相应规定。

(五) 附则部分。共3条,主要对已建、新建项目执行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等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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