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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三上”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试行标准
索引号 113204820141389598/2021-0002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统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统计局
生成日期 2021-09-27 公开日期 2021-09-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为全面推进以“企业一套表”为核心的统计“四大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简称“三上”企业,下同)的统计基础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6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12]6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
 
常州市“三上”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试行标准

为全面推进以“企业一套表”为核心的统计“四大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简称“三上”企业,下同)的统计基础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6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12]6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建设

1、统计职责。企业应将统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领导和监督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保证本单位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企业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

2、统计力量。企业应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力量,明确统计工作的综合部门,指定统计负责人,落实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大中型企业原则上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置综合统计岗位,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企业内部各专业统计工作。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统计机构代理统计业务、填报统计资料。企业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应做好统计交接工作。

3、业务素质。企业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及统计业务培训。

二、业务建设

4、原始记录。企业应依法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是在经营活动发生或完成时取得并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营活动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实现企业统计核算、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统计应包括产品入库单、出库单和产值(新产品产值、销售产值、出口交货值)计算表;财务统计应包括各项财务报表和总账;能耗统计应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原始记录;劳动统计应包括用工及劳动报酬原始记录。

(2)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生产统计应包括工程建设合同、施工任务单、开(竣)工报告单、工程变更通知单、项目用工考勤表、项目监理验收记录、材料领用单和企业工程产值计算表;财务统计应包括各项财务报表及总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包括半年及年度相关会计资料、商品房销售记录、工程监理报告、资金流量表等。

(3)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应包括各项财务报表、商品购进凭证、销售凭证、盘点凭证等;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应包括各项财务报表、旅客住宿登记表、原辅材料验收单、点菜单、发票存根等。

5、统计台账。企业应依法设置统计台账。统计台账是企业按照填报统计报表,进行统计分析以及日常管理、其它核算的需要而设置的汇总资料、积累资料的账册,将分散记载在原始记录上的资料进行分组、归纳、计算、汇总,形成全面、系统的经营活动情况的真实资料。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包括总产值、销售产值、用电量、产品产量、财务指标、能源消耗及库存、劳动统计等主要指标台账。

(2)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业生产情况统计结果台账和各项财务指标计算台账。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商品房销售统计台账和投资统计台账。

(3)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包括商品销售分类(部门、商品类别、重要商品)台账;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包括营业收入分类(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其他收入)台账。

统计台账可以采用纸介质台账或电子台账。纸介质台账统一装订成册,电子台账归列到指定文件夹,年度刻录光盘保存。

6、统计报表。企业上报各类法定统计报表必须以有关原始记录或统计台账为依据,与会计等有关报表及相关业务资料相匹配,指标计算方法要符合统计制度规定,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据不错。各类法定统计报表必须做到报表签名规范、单位印章齐全;网上直报统计报表应留存有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的纸质报表。

统计报表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类法定统计报表上报后如发现差错,应及时申请更正;如当期不能更正,应在下一个报告期进行调整,并附加书面说明。

7、统计档案。企业对统计工作中形成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计算表、企业内部和外部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分析、重要统计文件、重要会议材料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材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应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企业统计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实行统一编号、统一封皮、分卷装订和分类保管,各项资料的保管期限应参照国家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法制建设

8、坚持依法统计。企业应坚持依法统计,恪守统计职业道德,按照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展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企业申请有关政策性奖励和补贴,参与星级企业评定、名牌产品以及各种荣誉申报,涉及统计数据的,应与企业上报统计部门的数据相一致。

9、数据质量检查。企业应按照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做好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的自查工作,配合和支持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保证源头统计数据及时、准确。

四、统计信息化建设

10、信息化建设。企业应积极适应国家统计局推进“企业一套表”的新要求,依法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配置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加强统计人员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11、网上直报。企业应按照统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实行统计报表联网直报,应依据业务要求和计算机应用程序规范操作,并完整保存有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的纸质报表以备查验。

本标准由常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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