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区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重大疾病慈善救助项目管理,推进我区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工作健康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总则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病种
恶性肿瘤(癌症)、白血病、血友病、艾滋病。
二、救助对象
(一)金坛区户籍、患重大疾病、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不再列入救助范围)、城乡其他家庭重大疾病对象。
三、救助程序
(一)个人申请。患者到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填写《金坛区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户籍所在镇(街道)慈善分会核实签署意见后,向区慈善总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金坛区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附件1);
2.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疾病诊断报告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4.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5.医疗保险报销单复印件(医疗发票上能显示医保统筹支付金额的除外)。
(二)低保对象由镇(街道)政法和社会事业局确认,经区民政局核定。
四、救助标准及资金筹集
(一)救助标准。低保对象一次性救助5000元,其他家庭对象一次性救助2500元。
(二)资金筹集。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区慈善总会救助总金额的50%,镇(街道)慈善分会救助总金额的50%。
五、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时间
每年11月1日-11月30日。
六、工作要求
1.镇(街道)政法和社会事业局要准确认定救助对象,慈善分会要建立重大疾病救助台账(含每年大病慈善救助申请人员信息汇总表、救助金发放名单及金额、救助金代领委托书等),做好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的准确发放工作。
2.重大疾病慈善救助金发放,必须通过救助对象本人的银行卡由镇(街道)慈善分会统一发放,他人代领的必须出示代领人银行卡和救助资金代领委托书(附件2)。
3.坚持“同一病种救助一次”原则,不得重复救助,确有困难可采取临时救助的形式给予救助。
4.申请时限为三年(即同一病种三年内可申请救助),超过时限不列为救助对象。
5.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重大疾病慈善救助金发放名单及金额必须在村、居公示栏内公示。经办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截留慈善救助资金,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020)80号 附件1:金坛区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xlsx
(2020)80号 附件2:救助资金代领委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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