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财政所(局)、农服站(经发办、农业农村办、农村工作局):
为做好我区2019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常财基层〔2019〕7号)文件要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了《金坛区2019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金坛区2019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
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 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29日
附件:
金坛区2019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
根据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常州市2019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常财基层〔2019〕7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2019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总体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以绿色生态为导向,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的战略目标。
二、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向社会公开补贴政策和办法,公示补贴农户、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信息,补贴发放全过程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确保补贴公平公正落实到位。
三、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
在全区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以实际占用的面积为准。
2.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等;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区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6.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1.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发放对象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能在补贴发放前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的,以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经营主体为补贴资金受益方。
2.村组机动地在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时,村组应当与承包主体签订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
3.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发包给农场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耕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由农场自行经营耕种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农场集体享有。
(三)补贴计发依据及标准
补贴计发依据:本区拥有承包权的计税耕地面积。
补贴标准:2019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120元/亩。
(四)其他要求
各地应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四、工作流程
(一)建立补贴清册
村民委员会按照区统一的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核实各补贴对象应享受的补贴面积,计算应享受的补贴金额,填报《常州市金坛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分户登记清册》(附表1,以下简称《分户登记清册》)和《常州市金坛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分组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分组汇总表)。由经办人员和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行政村公章后上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补贴面积和金额核实及公开公示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对各村上报的补贴面积和金额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分户登记清册》和《分组汇总表》上加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章,并张榜公示,公示应在村公示栏和村民小组醒目位置一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举报电话(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镇(街道)设立的举报电话)等。公示期间,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公示检查;各村应将张榜公示情况拍照,并报镇(街道)财政部门存档。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填报《常州市金坛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分村汇总表》(附表3),由经办人员和镇(街道)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章后连同《分户登记清册》上报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
(三)补贴面积和金额审定
区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并会同区财政局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
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补贴面积和金额,组织镇(街道)财政部门将相关数据录入《江苏省农民补贴一折通》信息系统,并审核确认后,将数据传送至代发银行进行发放。
(五)时间安排
为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各镇(街道)必须在2019年6月15日前完成面积核定、登记造册、公示和审核汇总等工作,并上报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各镇(街道)7月25日前将发放情况形成书面总结上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工作协同和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的面积统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并会同农业部门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强化政策宣传
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将通过网络、电视等多种媒体对补贴政策进行宣传,镇(街道)、村要印发补贴政策告知书发放到农户,为农民群众答疑解惑,赢得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各镇(街道)都必须设立热线电话,接受农户咨询及投诉。
(三)严格执行规定
各地要严格按照补贴发放规定做好补贴面积及金额登记造册、公开公示、核定和补贴资金计算、发放等工作。
补贴数据必须全部录入《江苏农民补贴一折通》信息系统。农户信息需要变更的及时通知农户进行变更并及时在系统中维护;村组集体、农场等单位的补贴数据在系统中维护基础信息(包括:村集体、单位名称、法人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再录入相关数据。
补贴资金的发放:应发放给农户的补贴资金由代发银行直接打卡发放到农户“一折通”存折,款项摘要统一注明“耕保补贴”,严禁使用现金兑付补贴资金;应发放给村组集体、农场等单位的补贴资金必须直接发放到对公账户,严禁由村干部或其他个人代领。要采取电话、短信、广播、告示栏等有效方式及时将补贴项目和金额告知农户。补贴资金的发放必须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或抵顶其他任何款项、扣押农户“一折通”存折。
(四)强化监督检查
一是设立监督电话。区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将分别设立补贴工作监督电话,通过网络等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并在各公示栏公布;各镇(街道)财政、农业部门也需设立补贴监督电话,并在各公示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要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纳入乡镇财政就地就近资金监管范围,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三是做好补贴档案管理。建立补贴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以备查询。四是完善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财政、农业、农经、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各环节监管,严肃查处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加强信访处理工作,各镇(街道)财政、农业、农经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对信访案件要及时处理。要加强沟通,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越级上访。对已经处理的上访案件要逐一跟踪落实,防止因处理不到位引发重复上访。
区财政局监督电话:82328723;区农业农村局监督电话:80189061。
附表:1.常州市金坛区2019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分户登记清册
2.常州市金坛区2019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分组汇总表
3.常州市金坛区2019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分村汇总表
附件及全文下载:关于印发金坛区2019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doc(点击下载)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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