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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有效期限的自由裁量行为,推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放管结合、许管并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通知》,结合金坛烟草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办理有效期限的确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以《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相关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烟办综〔2017〕568号)要求为指导,遵循许可和监管并重、管理与服务并重、规范与效率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有效期限,应当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申请人经营场所权属自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有效期限一般按5年有效期设定;
(二)申请人经营场所权属租赁的,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为2年以上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有效期限一般按2年有效期设定,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为2年以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有效期限一般按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设定;
(三)申请人本人要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少于(一)、(二)项所设定期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有效期限可按申请人要求设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有效期限应当设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权属、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申请人本人要求,应依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表》中申请人填写信息、申请人承诺确定。
第六条 本规定中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指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之日起至租赁合同期满之日止。
第七条 本规定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自发证之日起、以连续自然日计算。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常州市金坛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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