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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金坛区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常州市金坛区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1132048201413881XC/2019-0005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19〕50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金坛区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常州市金坛区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金坛区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常州市金坛区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坛政办发〔2019〕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各区管国有公司、区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金坛区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常州市金坛区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常州市金坛区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

我区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自2003年实行委托区地税收缴以来,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逐渐建立了良好的收缴秩序,代收工作规范运行,成效明显,为全区工运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2018年,随着税务征管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地税合并,工会经费代收主体发生变化。为进一步规范做好我区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常州市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规定,金坛区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其应上缴区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筹备金,由常州市金坛区总工会委托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代为征收。

二、收缴工会经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三)《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苏财行(79)10号 苏工发(79)3号)、《江苏省总工会印发<关于调整省和市、县总工会留用经费比例的通知>》(苏工发(80)21号)和《江苏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工办〔2013〕80号)规定,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百分之六十,上缴地方总工会百分之四十(包括按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的部分)。

(四)《中国工会章程》(2018年10月26日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三十八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五)《中共常州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常发〔2015〕27号):“依法足额收缴工会经费,支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财政代扣。”

三、收缴工会经费的办法

(一)计算基数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二)收缴比例

1.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特殊行业除外),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即2%的40%)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筹备金。

2.铁路系统的企事业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1%(即2%的5%)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名单由区总工会按照全总、省总有关规定提供);

3.部分金融系统、邮电系统的企事业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2%(即2%的10%)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名单由区总工会按照全总、省总有关规定提供);

4.部分电力系统的企事业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4%(即2%的20%)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名单由区总工会按照全总、省总有关规定提供);

5.民航系统的企事业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7%(即2%的35%)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名单由区总工会按照全总、省总有关规定提供)。

(三)特殊事项

1.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和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8〕8号),属于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小微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暂缓缴纳工会经费(本通知下发后,若江苏省总工会出台新的缓缴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2.企业集团公司的母公司不在本区范围内,但所属子公司在本区范围内的,子公司应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四)收缴方式

税务部门实行按季收缴工会经费。税务部门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负有上缴工会经费义务的缴费单位应于季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部门如实申报、缴纳上季应缴的工会经费;

因错缴等原因造成多收工会经费的,由缴费单位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实确认后,送区总工会办理退费审批手续,多缴费款直接从区总工会经费账户中退还给缴费单位账户,税务部门不办理工会经费退付业务。

基层工会留用的60%部分的工会经费,仍由所在单位行政直接拨付单位工会。各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强制执行

全区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不拨缴。缴费单位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由主管税务部门催报催缴,并定期将催缴情况反馈区总工会。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地方总工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地方总工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进一步规范做好代收工作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全区各级工会、税务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税务代收工会经费是推动我区各级工会工作健康发展,夯实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群众的重要物质保障。要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合作流程,强化制度保障,进一步推进代收工作有序开展。

(二)规范代收,严格管理

全区各级工会要继续加强基础工作和信息化建设,通过依法宣传和优化服务,提高基层工会账户开户率和信息采集率,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工会经费代收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各级工会组织应将及时足额缴交工会经费工作列入职工之家评比、评先评模等各类先进的考评推荐依据,以促进经费收缴工作。

税务机关要继续高度重视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实施税费同征同管同服务,保障代收的全覆盖、规范性和公平性,进一步提升征管和服务绩效。税务代收工作经费应严格按财务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代收工作信息化建设、宣传培训等方面支出。

要加强对各级工会干部和税务干部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增强干部对各项政策和工作流程的熟悉度、代收业务和信息化操作的熟练度、缴费业务的便捷度和规范度,有效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满意度。

(三)加强协作,强化监督

各级工会要继续加强宣传,有效提高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宣传广度和深度。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纳税服务热线、税收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大厅和纳税人之家等宣传阵地,进一步增强缴费单位的主动缴费意识和缴费遵从度。

各级工会要按照工会系统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工会经费收管用情况的管理,充分发挥工会财务互组督查组织的作用,加强对下级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应加强风险管控,对企事业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总工会和税务部门要相互联动,加强代收工作交流,及时研究解决代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开展工会经费收缴情况联合检查,进一步规范做好代收工作。

原工会经费收缴办法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金坛区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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