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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金坛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本次发布实施的《常州市金坛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坛政规〔2019〕2号)是在2014年6月13日出台的《金坛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坛政规〔2014〕3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 号)、《江苏省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苏国土资发〔2018〕147 号)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修改形成。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原《办法》已不适应土地储备工作新要求。2018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2018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上述文件在国家层面上对土地储备工作执行的两个办法进行了修订,在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入库标准、前期开发、利用管护、资金管理和土地储备业务全流程管理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新规定。为保证我区土地收储工作的有序开展,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二)全区土地收购补偿标准不统一,存在一定风险隐患。从前几年土地收购的价格情况来看,全区各镇、街道、园区存在补偿标准不统一和实际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势必加大了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难度,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同时也对优化稳定全区土地储备环境带来影响。必须统一补偿标准,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操作流程。

(三)土地储备成本总体偏高,加大了政府债务压力。原先我区土地收购储备成本总体要偏高于周边地区,特别是在城区土地储备成本相对较为明显。

所以,结合以上三点,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相对修改。

二、《办法》修改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4、《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

5、《江苏省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苏国土资发﹝2018﹞147号)。

三、主要内容及条款说明

新《办法》共三十九条,分八个章节。主要包括:

(一)总则部分。阐述了《办法》的意义和出台依据,界定了土地储备的概念,明确了土地储备的原则和土地储备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土地储备的责任主体单位。

(二)职责分工。明确了区土地储备出让委员会成员单位和镇(街道、园区)具体工作职责。其中结合我区已实行的土地收购价格审计机制,在《办法》中予以了明确;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职能,将原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的职责合并为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删除了拆迁指挥部、征收办和监察等部门的职责。

(三)规划与计划部分。为统筹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工作,有效调控土地储备和供应规模,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对规划和计划的批准程序进行了修改。同时为加大计划的执行力度,对列入年度储备计划的地块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进行了限定。

(四)范围、程序和补偿部分。

在纳入储备土地范围方面,一是明确了可以纳入储备的六种情形,增加了入库土地的标准。明确了对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等情况的土地,应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后方可纳入储备库的要求;二是明确了区、镇两级储备项目实施的地理范围。

在程序方面,对原《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分别对行使优先购买权、农用地转用纳入土地储备的办理程序进行了明确;细化了区、镇两级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和实施的程序;明确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和土地收购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更具有操作性。

在补偿方面。一方面是明确了区、镇两级项目土地收购资金筹措渠道;第二方面是提出了将土地收购补偿方案纳入审计复核的要求;第三方面是借鉴周边地区的做法,明确了收购总价由土地使用权补偿、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和搬迁补贴、综合补贴、搬迁奖励五个部分构成。对闲置土地和特殊情况的土地收购价格也作出了说明。

(五)管理与利用部分。结合部、省工作要求,主要增加了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和建立土地储备数据库等内容。

(六)资金管理部分。明确了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和拨付使用的有关规定;对委托实施项目,明确给予相应工作经费。

(七)责任追究部分。明确了对工作人违纪违法责任追究。

(八)附则部分。明确了新《办法》的执行时间和对原《办法》的废止。

四、其他事项说明

关于污染土地储备事宜(第十六条)。由于四部委《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江苏省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和2018年8月3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存在污染土地储备、利用均有相关规定,因此将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相关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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