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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
索引号 113204820141389080/2019-0004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扶贫开发 民政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19〕54 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7-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金坛区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坛政办发〔2019〕54 号
 
常州市金坛区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

 

为做好我区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常政规〔2015〕1号)和《常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常政办发〔2018〕8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是指对我区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救助的制度。

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是指:恶性肿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介入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艾滋病、重症慢性病等病种。

第二条工作原则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对象范围

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对象范围为:

(一)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与本区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区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

2.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享受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范围。

第四条部门职责

区民政局主管我区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组织实施。

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局、医保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负责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区民政局负责救助金审批、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可以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一)申请家庭必须正常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和突发事件后基本生活刚性支出之和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和突发事件后基本生活刚性支出之和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家庭财产认定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救助待遇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付医疗费用支出和突发事件后基本生活刚性支出之和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低保补助标准。

对符合申请条件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参照《常州市金坛区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当年度医疗救助,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办理程序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经村、社区党组织初审后,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等材料。本地医疗费用发票须来自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以及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办理程序,按照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家庭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自负医疗费用支出、突发事件后基本生活刚性支出等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复审和退出制度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实行动态管理,一般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每年复审一次。已经获得救助的家庭应当主动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提供复审前3个月内医疗费用发票以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根据复审情况,做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决定。已经获得救助的家庭,未主动提供复审材料进行复审的,不再继续救助。

第九条核对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可以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医疗费用支出、突发事件后基本生活刚性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资金保障及管理

区、镇(街道)财政部门将救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资金保障参照城乡低保保障资金渠道执行,即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金由区财政承担,农村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金由区、镇(街道)财政各半承担。

第十一条对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接受纪检、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从事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的人员要依法依规落实救助政策。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对不诚信行为的责任追究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有关信息及其变化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调查核实。对不接受或者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家庭,不予救助。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

第十三条实施细则制定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区民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试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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