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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K11)
  信息来源: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12-0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2月7日-2018年12月13日(5个工作日)。

电话:0519-82690631、82690633

通讯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市民中心清风路1号

联系人:常州市金坛环境保护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金坛金湖路(岸头泵站-233国道)段污水管道迁移工程建设项目

金湖路(岸头泵站~233国道)段

常州金坛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项目总投资2617.1万元,工程位于金湖路(岸头泵站~233国道)段,建设内容包括:顶管施工敷设d1000钢承口钢筋混凝土污水管3317米,顶管施工敷设D1020x12钢管277米,敷设de560PE管392米,新建钢筋混凝土井91座,新建逆作法井2座,新建砖砌井5座,对旧污水管道废除d800管端封堵95只,填埋检查井50座,压密注浆31995立方米,路面恢复16053平方米,绿化恢复1600平方米。

1.落实有效措施减缓施工废气对外界环境的影响。本项目不得设置搅拌站、堆场、取土场和混凝土搅拌站。工程沿线应合理布置施工场地、施工便道,材料临时堆场等的选址必须远离居民住宅、学校等重点保护目标。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等过程中的粉尘污染,采取洒水、冲洗、围挡墙、蓬布、路面硬化等防尘设备有效控制施工期废气污染。施工期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

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施工期间的各项施工废水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施工废水通过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施工期产生的所有废水禁止直接排入附近水体。

3.施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运、有效处理,不得随意堆放、抛弃。

4.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加强施工期间的管理,合理安排作业场地,作业时间,必要时设置隔声屏,有效控制施工期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达标且不扰民。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夜间不得施工,如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特殊需要等原因确需在夜间施工的,须在施工前对周边群众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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