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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出台农业用水指导价格
  信息来源:发展和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8-11-1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56号)等文件有关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神,近日,金坛区发改委、水利局联合发出了《关于下达金坛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的通知》,出台了金坛农业用水指导价格。

金坛农业用水指导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进行成本核定,实行单一制水价,由维修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生产费用五项费用组成。并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用水类型,中部圩区、东部高亢平原区提水灌溉和西部低山丘陵区水库自流灌溉等灌溉方式,以及集体灌溉站和私人灌溉站等运营主体,实行分类水价。

具体为西部低山丘陵区水库自流灌溉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粮食作物20-30元/亩,经济作物25-45元/亩。中部圩区、东部高亢平原区提水灌溉集体灌溉站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粮食作物51-85元/亩。经济作物35-110元/亩;私人所属灌溉站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的确定,可由业主与用水户协商,在集体灌溉站用水价格基础的15%左右浮动。

供、用水双方根据上述指导价格协商定价,并报区发改、水利部门备案。同时要求各镇(街道)农民用水服务专业合作社要加强用水管理,强化节约用水和运行维护成本管理,保证灌区可持续运行。

金坛发改委价格科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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